公務印章莫私刻!廣州刑事訴訟律師提醒你這種行為構成犯罪
捏造公司、企業、奇跡單元、國民整體的印章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依據《刑法》第280條第1款的劃定,犯偷竊、掠奪、消滅國度構造公牘、證件、印章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里的“情節嚴重”主如果指以下情形:
(1)偷竊、掠奪或許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數量較多的;
?。?)屢次偷竊、掠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
?。?)偷竊、掠奪、消滅國家機關重要的公文、證件、印章的;
?。?)偷竊、掠奪、消滅國度構造公文、證件、印章造成惡劣政治影響,嚴重影響國家機關聲譽的;
?。?)偷竊、掠奪、消滅國度機關公文、證件、印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等等。
刑法條文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捏造、變造、生意或許偷竊、掠奪、消滅國度構造的公牘、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劃定,犯捏造公司、企業、奇跡單元、國民整體印章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依據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辦理妨礙信用卡治理刑事案件詳細使用法令多少題目的說明》第4條第1款的劃定,為信用卡申請人制造、供應虛偽的財富狀態、支出、職務等資信證實資料,觸及捏造公司、企業、奇跡單元、國民整體印章,應該追查刑事義務的,按照《刑法》第280條的劃定,以捏造公司、企業、奇跡單元、國民整體印章罪科罪懲罰。依據200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頒布的《對于辦理捏造、銷售捏造的高檔院校學歷、學位證實刑事案件若何合用法令題目的說明》的劃定,關于捏造高檔院校印章制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有學者認為,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只有事前與偽造者同謀的,才能認定為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如果在偽造者偽造學歷、學位證明后再販賣的,即使明知為偽造的學歷、學位證明,也不能認定為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從該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看,只要行為人知道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仍然販賣的,無論行為人事前是否與偽造者同謀,均不影響構成本罪的共犯。當然,這是否符合《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還有待于進一步研究。
刑法條文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 捏造公司、企業、奇跡單元、國民整體的印章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四條第一款為信用卡申請人制造、供應虛偽的財富狀態、支出、職務等資信證實資料,觸及捏造、變造、生意國度構造公牘、證件、印章,或許觸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辦理捏造、銷售捏造的高檔院校學歷、學位證實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1年7月3日 法釋[2001] 22號 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罰捏造、銷售捏造的高檔院校學歷、學位證明的犯罪活動,現就辦理這類案件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關于捏造高檔院校印章制造學歷、學位證實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捏造高檔院校印章制造的學歷、學位證實而銷售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捏造公司、企業、奇跡單元、國民整體的印章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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