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犯罪中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故意殺人罪中止的時間性認定:“在犯罪過程中”
1.故意殺人罪的中止既可以發生在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實行階段,還可以發生在實行行為結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2.中止前的行為必須屬于故意殺人行為。如果產生犯意后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行為便放棄犯意的,不成立中止。
3.故意殺人既遂后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預備與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二)、故意殺人罪中止的自動性認定:“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1.故意殺人罪中止的自動性,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志。
2.自動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動機的倫理性為必要,不要求行為人基于真誠的悔悟徹底放棄一切犯意,只要行為人完全放棄故意殺人犯罪的犯意即可。
3.故意殺人罪中止的原因多種多樣,但中止的原因本身不影響中止自動性的判斷。
4.基于目的物的障礙而放棄故意殺人行為的,不具有自動性。
(三)、故意殺人罪中止的客觀性認定
1.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實行行為尚未終了,只要不繼續實施行為就不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故意殺人罪的中止行為表現為放棄繼續實施犯罪行為(也被稱為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必須是真實地放棄犯罪行為,而不是等待時機繼續實施該行為。
2.在故意殺人行為實行終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會發生犯罪結果時,中止行為表現為采取積極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也被稱為實行終了的中止)在實行終了的情況下,中止行為必須是一種足以避免結果發生的、真摯的努力行為,但不以行為人單獨實施為必要。沒有做出真摯努力的,不成立中止。
(四)、故意殺人罪中止的有效性認定
1.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沒有發生行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侵害結果)。否則,應當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2. 行為人為防止故意殺人犯罪結果的發生做出了積極努力,但其行為本身偶然不能使犯罪結果發生或者由于他人的行為防止了犯罪結果發生時,也成立中止犯。即不要求中止行為與結果沒有發生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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