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受賄罪律師:受賄案件中的未出資股份問題研究
有學者研究認為,以“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來界定干股,抓住了干股一定的特質,卻沒有囊括其全部企業應有文化內涵,其所進行界定的干股已非純粹經濟學這個意義上的干股,從本質上講,是混淆了“干股”和“股份”的概念。那么你對相關情況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受賄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所謂收受有資本主義依托的干股,其實主要就是指收受股份或股票等形式的財產,《辦理受賄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意見》第2條規定的“進行了分析股權投資轉讓登記,或者其他相關數據證據能夠證明自己股份發生了中國實際技術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經濟價值理論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描述的就是因為此種干股。
事實上,此種干股是合法的股權和股票,屬于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的財產安全范圍,原本我們就可以根據納入賄賂的范疇,收受此種干股構成網絡犯罪的,應當建立屬于一種傳統社會刑法意義上的受賄犯罪活動而非發展新型的受賄犯罪。
《關于申請辦理賄賂案件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如果股份沒有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的名義取得利潤的,以實際利潤金額確定為賄賂金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有關同志的權威解釋,股份屬于“接受無資本支持的干股”,“原干股是有價值的物質財富,后干股是無價值股份的名義干部”。
在后一種情況下,受賄人實際收到的是以利潤名義支付的股息,這是他收到的唯一財產。" 因此,股息計算更為合理。 根據這一理解,《關于適用于處理賄賂案件的意見》第二條實際上改變了概念。
事實上,有學者認為,應當明確的是,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干股”并沒有真正的資金支付或法律上的股份確認和相應的股份保護。
即使“干股”和“干股”都可以劃分為股息,“干股”也不能保證其能夠以預期分配的比例來代表,“干股”本身只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受法律約束的低級承諾,既沒有現實的資本支持,也沒有履行股息支付的法律意義。
受賄罪的犯罪基礎在于,國家工作人員接受的“干部股”轉化為財產,僅接受“干部股”而未領取股利的,不享有不動產利益,不受賄。
不能視為被動賄賂。 無論如何,條款中出現的同一術語(“干部分擔”)的含義差別很大,不僅令人困惑,而且容易在司法實踐中造成混亂和混亂。
通常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認定為干股受賄并不會導致產生一些分歧,但在行為人支付了部分股金,而該股金明顯顯著低于企業股份進行價值的,是否我們可以認定為干股問題上,學界卻有很多不同文化見解。有學者分析認為,根據《辦理受賄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意見》第2條的規定,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這是干股的本質發展特征。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干股”賄賂雖然不能直接表現為金錢和實物,但是卻“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特別是在其轉讓時都是“有價轉讓”,因而應歸屬于“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不應歸屬于“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非財產性利益。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受賄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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