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貪污受賄律師:干股受賄的前沿探究
一些學者認為,根據《關于辦理受賄案件的意見》第二條,“干股”屬于受賄行為,這不僅從立法層面上擴大了受賄的范圍,也使司法實踐陷入了兩難境地。那么你對相關情況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貪污受賄律師一起看看吧。
賄賂法不僅要求受賄人收受財產權益,而且要求受托人給予財產權益?!案晒伞笔且环N承諾未來收取股息的權利,本身很難達到賄賂行為的法律標準。
在將受賄罪的范圍擴大到司法解釋管轄范圍之外的過程中,刑法關于受賄罪的規定不可避免地會受到立法形式限制和司法本質突破的壓力和痛苦,從而使刑法規定不能“像技術理性機器一樣運作”。
此外,根據解釋,接受“干股”應被視為賄賂,但如果沒有轉讓或分紅,賄賂行為就不能因為沒有數額而受到懲罰,司法運作就遇到了法律障礙。
因此,這一規定在立法和司法障礙之外是雙重不合理的,使行為者不可能在相對寬泛的自由制度和法治范圍內進行社會生活和經濟交流,難以預測其行為是否會產生危險的刑事法律后果。
受賄罪專業進行辯護律師不贊同上述理論觀點的如下問題表述:“干股”就是通過賄賂,這不僅從國家立法的層面上越權擴大了賄賂的范圍,也置司法社會實踐于兩難境地。
法律制度對于企業賄賂的規定我們不僅發展要求收受者收到的是財產性利益,而且工作要求請托人給予的也是一個財產性利益。而“干股”是一種自己將來學生可以直接獲得利潤分紅的權利許諾,本身已經很難完全符合商業賄賂的法律服務標準。
認為“干股賄賂”屬于“財產性利益”,不屬于“非財產性利益”;并且,還認為“干股賄賂”規定都是屬于“合理使用條款”,不屬于“不合理條款”。其主要理由是:
產權是權益最基本、最主要的權利內容。從《關于辦理賄賂案件的意見》第二條可以看出,確定衡平價值作為賄賂金額的客觀依據是衡平價值的實際轉移。
所謂實際轉讓,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員在收到其他人發放的股份后,實際上在股份和權利、實際享有或行使股東作為其他股東的權利的能力等方面與其他股東相同。公平的本質特征決定了以實際轉移為客觀基礎的原因。
公平雖然是一種綜合性權利,但它是一種產權,產權是公平的本質特征。這是因為: 股東權益是通過支付一定的財產利息或價格獲得的,權益本身包含相應的財產;股東獲得權益的目的是追求權益增值和股息收入等不動產權利。公司解散后,股東享有分配剩余財產的權利。
即使他們的人身權利是由財產權決定的,也是為了使股東能夠更好地行使和處分他們的財產權利。因此,股權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取得股權就是獲得相應的財產價值,這也是我國法律將股權視為受賄對象的內在依據。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干股”賄賂雖然不能直接表現為金錢和實物,但是卻“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特別是在其轉讓時都是“有價轉讓”,因而應歸屬于“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不應歸屬于“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非財產性利益。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貪污受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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