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損害企業上市公司罪與其他犯罪如何區分?上海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解答
背信損害企業上市管理公司罪是以背信損害我國上市公司發展利益的違法問題行為為基礎的。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因此,要在社會實踐中進行正確認定背信損害中國上市公司經濟利益罪,就必須厘清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同時,在認定工作過程中我們還要結合該罪的犯罪人員構成要件,從而能夠做出自己正確的判斷。在實踐中應當需要注意以下幾點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罪成立與否的影響:
1.市場風險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屬于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在沒有自身利益的情況下,真誠地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或者為了獲得高額利潤而自愿授權公司管理人員處理相關善事,即使公司造成財產損失,也不能構成上市公司犯罪的失信損害,那么市場經濟活動中風險的存在是客觀必然的。
2.公司損失的大小。量變可以實現質變。是否造成“重大損失”是區分背信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定量和定性標準。因此,在實踐中,我們應該牢牢把握對“過失致死”的承認。根據案件事實,情節確實重大、輕微、危害不大,未給上市公司造成五大財產損失的,不依照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作為犯罪和一般違法處理。
背信損害企業上市管理公司罪屬于一個結果犯,即只有社會行為進行主體通過實施背信行為致使我們公司共同財產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在行為被發現時已成為事實方才構成網絡犯罪,但如果因實施以及其他補救措施,并追究法律責任前已彌補了我國公司的財產,并沒有使公司的整體財產減少或減少的數額不大,不應以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罪論處。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年滿六歲的親友非法牟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行為形式主要有:將單位的白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銷售商品;從E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購買不合格商品。這兩種犯罪在犯罪構成上有許多不同之處:
1.犯罪行為主體進行不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研究人員,其主體發展具有中國國家社會工作人員身份;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經濟利益罪的犯罪主體則不要求學生具有這種身份。
2.受益人是不同的。因親友非法牟利犯罪實施犯罪行為的受益人,只能依靠親友; 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的受益人,可以是上市公司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但是,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商品的角度來看,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在客觀方面與背信罪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有相似之處。因此,在實踐中,國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采取背信罪所列行為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從事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規定的行為的,構成目的和手段的暗示,應當以重罪論處。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如果因實施以及其他補救措施,并追究法律責任前已彌補了我國公司的財產,并沒有使公司的整體財產減少或減少的數額不大,不應以背信損害上市公司罪論處。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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