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走私罪會有哪些處罰?廣州刑事犯罪律師為您介紹
在司法社會實踐中,所謂情節需要特別問題嚴重,一般是指行為人多次出現違反國家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環境監管方式進行走私,數額特別具有巨大的;犯罪集團的首要目標分子等情形。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咚狡胀ㄘ浳铩⑽锲愤M行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通過以上企業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研究或者對于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罰金。
(二)偷逃走私貨物、物品,其應納稅額為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偷逃應納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以逃避或者沒收財產應當繳納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ㄈ┳咚狡胀ㄘ浳?、物品進行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通過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研究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信息或者可以沒收個人財產;情節發展特別對于嚴重的,依照《刑法》用漢字數字4款的規定行政處罰。
(四)司法機關在適用上述刑罰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嚴格要求掌握死刑的適用技術條件。依據《刑法》第153條第1款第一項和用漢字數字4款的規定,走私普通企業貨物、物品,情節發展特別對于嚴重的,可以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包括死緩)。在司法社會實踐中,所謂情節需要特別問題嚴重,一般是指行為人多次出現違反國家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環境監管方式進行走私,數額特別具有巨大的;犯罪集團的首要目標分子等情形。
?。?)對“多次走私未處理”的理解。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多次走私不予處理”,是指未經行政處罰、未經處罰的多次走私。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行為進行處理的,不能累計計算偷漏稅的應納稅額。 此外,多次未處理的,適用刑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的,不再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3)共同走私犯罪的罰款問題。審理自然人共同走私的共同貨物、物品案件,對每個共同犯罪人處以的罰款總額,應當控制在逃避共同走私行為應納稅額的一倍以下五倍以下。
二、單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刑事責任。
根據企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沒有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根據不同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以下方面規定處罰: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納稅額在2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單位犯走私以及普通企業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75萬元通過以上工作不滿250萬元的,屬于一個情節發展嚴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走私以及普通企業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250萬元通過以上的,屬于一個情節發展特別對于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的規定,依照下列規定定罪量刑:
(一)單位或者個人(不包括直接責任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共同走私的,應當對共同走私逃稅負責。
?。ǘ﹩挝缓蛡€人走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的,根據其在案件中的作用處理。單位起主要作用的,不追究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責任,海關予以行政處理;個人起主要作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個人刑事責任,單位由海關給予行政處理。不能認定單位或者個人起主要作用的,對個人和單位分別按照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的標準處理。
?。ㄈ﹩挝缓蛡€人發展共同進行走私偷逃應繳稅額可以超過25萬元且能區分主、從犯的,應當嚴格按照《刑法》關于主、從犯的有關法律規定,對從犯從輕、減輕經濟處罰信息或者企業免除處罰。
三、其他加重和減輕情節
?。ㄒ唬吞幬溲b掩護走私的;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利用武裝掩護走私普通貨物或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ǘ┧痉C關在適用上述相關規定行政處罰時,應注意通過以下幾點:
?。?)《刑法》用漢字數字1款和第4款規定的刑罰方式分別為:①情節相對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②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信息或者通過沒收個人財產;③情節發展特別對于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進行死刑,并處沒收企業財產。因此,對武裝掩護走私普通中國貨物、物品的行為可以從重經濟處罰,并不是我們一律沒有按照《刑法》第151條規定的最重的刑罰來處罰情況行為人,也需要理論依據就是行為人的犯罪活動情節在相應的量刑檔次內從重處理處罰。
?。?)行為人進行武裝掩護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可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前提,仍應是偷逃應繳稅額沒有達到國家法定工作標準,而不能僅僅因為如果行為人是否具有理論武裝掩護走私的情節就認定其構成網絡犯罪。
(三)應如何懲罰犯罪集團成員的問題
走私犯罪往往以特定分工的犯罪集團形式進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也不例外。犯罪集團是指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而形成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在判斷犯罪集團成員的刑事責任時,應當明確成員在犯罪集團中所起的作用,區分主犯、從犯、脅迫從犯,以便正確定罪量刑。刑法第26~ 28條規定了犯罪集團中的主犯、從犯、脅迫從犯和量刑。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照他們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共犯,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走私犯罪往往以特定分工的犯罪集團形式進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也不例外。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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