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問題?深圳經濟犯罪律師和您聊聊
要讓行為人對刑法上的一定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一個重要的條件就是其行為與該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1.搶劫罪繼承共犯。繼承的共犯,是指后行為人曾經實行了一部分實施行為以后,先行為人以配合犯法的意義介入實行犯法的情形。典范的情形是,后行為人曾經實行終了手法行為,先行為人介入實行取財行為。
搶劫罪繼承共犯的認定首要包括兩個題目:第一,先行為人是不是應該對其介入以前的后行為人的行為及加劇情節負擔刑事義務。一方面,盡管先行為人在實行取財行為時后行為人的手法行為曾經完結,但其手法行為所造成的造孽狀況仍然處于持續之中。
后行為人對先行為人的手段行為所造成的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狀態的利用(當然必須以二者最終形成共同犯罪意圖為限制條件),使得不能僅僅將其取財行為評價為搶奪等其他犯罪,簡言之,需要借用先行為人的手段行為將后行為人的行為整體評價為搶劫罪。
另一方面,要讓行為人對刑法上的一定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一個重要的條件就是其行為與該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而因果關系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從時間上看原因在前結果在后,讓后行為人對此前的結果或者加重情節承擔刑事責任有違這一特征。
第二,后行為人參與共同犯罪的最晚時間。后行為人參與搶劫罪共同犯罪的最晚時間是搶劫罪的實行行為終止之前,如果手段行為和取財行為都已經完成的,后行為人就無法與先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而只能單獨構成連累犯。
2.是不是屬于配合犯法影響家庭成員或近親屬之間擄掠財富行為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擄掠、掠奪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題目的看法》劃定,為小我私家應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這一規定明顯地體現了對共同犯罪從嚴處罰的原則。
3.搶劫罪配合犯法的實施過限題目。在搶劫罪配合犯罪的實行過限問題的認定中應當注意以下幾種特殊情形:
?。?)轉化型擄掠中的實施過限。行為人配合實行偷竊、欺騙、掠奪犯法,部分行為人在未與其別人同謀的情況下,為窩藏贓物、順從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這些行為人轉化為搶劫罪,其他人構成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
?。?)照顧兇器掠奪型擄掠的實施過限。假如介入實行掠奪的部分行為人明確地請求其他共犯人不要攜帶兇器,其他人表面上答應,但在實行之時仍然偷偷攜帶兇器的,攜帶兇器者以搶劫論罪處,其他人以搶奪罪論處。
(3)效果加重犯的實施過限。假如介入實行擄掠的部分行為人明確地請求其余共監犯不要具有八種加劇情節,其他人表面上應允,但在實施之時依然具有其余加劇情節的,具有加劇情節者以搶劫罪的第二個量刑品位處刑,其他人以搶劫罪的第一個量刑檔次處刑。例如,參與實施搶劫的部分行為人明確地要求其他共犯人不要持槍,其他人表面上答應,但在實行之時仍然偷偷使用槍支的,攜帶槍支者以搶劫罪的第二個量刑檔次處刑,其他人以搶劫罪的第一個量刑檔次處刑。
4.搶劫罪的配合犯法與粉飾、瞞哄犯法所得、犯法所得收益罪的邊界。區別的關頭就在于,實行粉飾、瞞哄犯法得、犯法所得收益行為的人與搶劫罪的本犯就其實行粉飾、瞞哄行為構成滿意的時候位于擄掠行為實施終了以前仍是以后。滿意構成于擄掠行為實施終了以前的,以搶劫罪的共犯論處;滿意構成于擄掠行為實施終了以后的,以粉飾、瞞哄犯法所得、犯法所得收益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國民檢察院《對于辦理與偷竊、擄掠、欺騙、掠奪機動車相干刑事案件詳細使用法令多少題目的說明》第1條劃定,明知是擄掠的機動車,實行以下行為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12條的劃定,以粉飾、瞞哄犯法所得、犯法所得收益罪科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管束,并處或許單處罰金:
?。?)生意、先容生意、典當、拍賣、典質或許用其抵債的;
?。?)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
?。?)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
?。?)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
?。?)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提供或者出售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該解釋第4條也規定,實施本解釋第1條規定的行為,事前與搶劫機動車的犯罪分子同謀的,以搶劫罪的共犯論處。這里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單位實施掩飾、隱瞞搶劫罪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如果事先有通謀的,是否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第10條將單位新增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主體。
雖然解決了該罪與洗錢罪的立法不協調問題(洗錢罪是單位和自然人均可構成的犯罪),卻又造成了筆者所提出的問題。如果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搶劫罪的共犯論處,會造成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界限的混亂;如果對單位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論處,似乎又違反了區分共同犯罪與連累犯界限的理論。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假如介入實行掠奪的部分行為人明確地請求其他共犯人不要攜帶兇器,其他人表面上答應,但在實行之時仍然偷偷攜帶兇器的,攜帶兇器者以搶劫論罪處,其他人以搶奪罪論處。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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