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犯罪律師:搶劫罪犯罪形態中的七個問題
搶劫罪的法律認定中,一罪與數罪的邊界是一個異常龐雜的問題。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在實踐中,很多擄掠案件的實行過程當中每每伴有有有意殺人行為,關于這種案件的罪數題目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很多不同。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擄掠過程當中有意殺人案件若何科罪題目的批復》對此作出了詳細劃定,覺得應該依據行為人有意殺人用意是為了消除被害人的抵擋以順利劫取財物還是為了殺人滅口來區分兩罪的界限:第一,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在這種情況下,故意殺人是搶劫罪之手段行為中的“暴力”。第二,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前后存在搶劫與故意殺人兩個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
2.在實踐中,很多擄掠案件的實行過程當中每每伴有有有意危害行為,關于這種案件的罪數題目也存在不同。實踐中首要應該注重如下兩種情形:第一,行為工資劫取財物而預謀有意傷害,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傷害的,以搶劫罪一罪定罪處罰。在這種情況下,故意傷害屬于搶劫罪之手段行為中的“暴力”。第二,行為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脅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但造成債務人人身傷害等后果的,可以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論處。
3.綁架過程當中又就地劫取被害人隨身照顧財物行為的罪數。依據200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對在綁架過程當中以暴力、勒迫等手法就地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若何合用法令題目的回覆》的劃定,行為人在綁架過程當中,又以暴力、勒迫等手法就地劫取被害人財物,組成犯法的,擇一重罪懲罰。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擄掠、掠奪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題目的看法》第9條重申了前述劃定,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項罪名,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這樣規定的理由是:綁架罪是繼續犯,行為人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而以暴力、脅迫劫持被綁架人的行為是一個持續過程,從而使被綁架人處于持續性的精神和身體強制的狀態中。暴力劫持或拘禁被綁架人是構成綁架罪的客觀要件。如果把實質上的一個暴力劫持或拘禁行為既作為綁架罪的構成要件,又作為搶劫罪當場劫取他人財物的客觀要件,有違“禁止重復評價”原則。
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擄掠、掠奪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題目的看法》第7條的劃定,擄掠福壽膏、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后又以違禁品實行其余犯法的,應以搶劫罪與詳細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但搶劫毒品、假幣后,單純地持有毒品、假幣的,不能以搶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幣罪進行并罰,只能以搶劫罪一罪論處,非法持有行為只能視為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5.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擄掠、掠奪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題目的看法》第6條的劃定,擄掠信用卡后應用、花費的數額應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思量,而無須另定信用卡詐騙罪實行數罪并罰。法律實踐中關于擄掠信用卡后應用、花費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存有爭議。有的觀念注意,行為人應用所擄掠的信用卡舉行花費的,屬于冒用別人信用卡舉行信用卡欺騙舉止,組成信用卡詐騙罪,應該將其與搶劫罪舉行并罰。法律說明沒有駁回這一觀念,覺得舉行并罰將不適當的加劇懲罰,致使量刑失衡。于是,將行為人擄掠信用卡后應用的行為視為弗成罰的過后行為,以搶劫罪一罪論處,即采取了與《刑法》第196條第3款劃定的“偷竊信用卡并應用的,以盜竊罪科罪懲罰”溝通的態度。需求指出的是,法律說明所說的“擄掠信用卡后應用”中的“應用”既包括對機械(ATM主動柜員機)應用,也包括對自然人應用。有論者覺得,“擄掠信用卡并在過后使用的,應分為不同情形處理:如果事后在機器上使用的,應將搶劫罪(不包括信用卡記載的數額)與盜竊罪(數額為從機器上取得的現金數額)實行并罰;如果事后對自然人使用的,應將搶劫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實行并罰”②。這種觀點值得商榷。首先,其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相左。其次,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規定,“拾的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解釋,明確的規定“使用”信用卡的行為,既包括對機器(ATM自動柜員機)使用,也包括對自然人使用。
6.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擄掠、掠奪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題目的看法》第8條的劃定,行為人實行危害、強奸等犯法行為,在被害人未落空知覺,應用被害人不克不及抵擋、不敢抵擋的處境,且自起意劫取別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行的詳細犯法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在被害人落空知覺或許沒有察覺的情況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具體而言,決定后罪是構成搶劫罪還是構成盜竊罪的關鍵在于:如果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并且“當場發覺”行為人的取財行為的,構成搶劫罪;如果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雖然未失去知覺但沒有當場發覺行為人的取財行為的,構成盜竊罪。
7.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擄掠、掠奪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題目的看法》第6條的劃定,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這在理論上屬于牽連犯,但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應當數罪并罰。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假如介入實行掠奪的部分行為人明確地請求其他共犯人不要攜帶兇器,其他人表面上答應,但在實行之時仍然偷偷攜帶兇器的,攜帶兇器者以搶劫論罪處,其他人以搶奪罪論處。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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