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毒品犯罪的特點及其防治
當前毒品犯罪的特點及其防治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社會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毒品死灰復燃,而且愈燃愈烈,呈不斷上升和蔓延的趨勢,毒品的種類也從鴉片等粗制品發展成為海洛因、冰毒等精制品。這種“白色瘟役”也越傳越廣,已成為阻礙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絆腳石,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侵犯了國家對控制藥品的管理制度。隨之而來的毒品犯罪也日益嚴重,成為當今社會一大“頑癥”。因此筆者結合司法實踐,對當前毒品犯罪情況試作以下分析。
一、當前毒品犯罪的特點
重慶市開縣是有150萬人口的農業大縣,勞務輸出成了本縣的一大經濟支柱。務工人員在為開縣創造了大量財富的同時,也為毒品進入開縣提供了便利的條件,為毒品的消費培植了土壤。目前已有在冊吸毒人員1000余人,據此估算,開縣涉毒人員已超過4000人。毒品犯罪案件逐年上升,近三年遞增率為20%,分布在全縣的大部分鄉鎮。就連偏僻、貧困的北部山區,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的案件也呈上升趨勢。
1、大案要案增多.
表現在:一是涉案毒品的數量大。不論是涉及種植、生產毒品原植物還是販賣毒品等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的數量越來越大。2002年,在開縣北部山區關面鄉,一舉查獲數件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件。山民們利用荒山或自留地,公開種植罌粟。有的家庭連糧食也不種,全家靠種植罌粟生活。如:被告人黃某某,61歲,開縣關面鄉姚程村人。其丈夫身體有病,兒女均外出務工,全家靠黃一個勞動力生活。隨著黃某某的年老,日子越過越窮。2001年黃見同村的其他戶在種植罌粟,又見一些種植戶因此脫貧,便買來罌粟種籽,將自家的自留地全種上罌粟。案發后,經查,黃某某種植罌粟達33400余株。黃某某因此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截止目前,我縣查獲的販賣毒品案件,涉毒數量上100克的案件有3件。
二是團伙犯罪案件增多。從目前查獲的毒品犯罪案件分析,毒品犯罪已逐漸從單個的犯罪行為發展到團伙、有組織的犯罪行為。隨著禁毒工作的加大和深入,單個人實施的毒品犯罪因其毒源、銷路的困難越來越大,犯罪分子自然而然的走到一塊,由最初的松散型犯罪團伙逐漸發展成組織、紀律嚴明的犯罪團伙。“牽一發而動全身”,抓獲一個被告人,順藤摸瓜往往能查清一個地區或一個團伙的犯罪行為。有如傳銷的形式,毒品犯罪的“上線”、“下線”明確。但基本上是單線聯系,犯罪分子也愈來愈狡猾,大多數都是使用假名,多數只有一個綽號。而且犯罪分子“大串連”,甲到乙地作案后即逃離,乙到丙地犯罪后馬上轉移,即使公安機關抓到其中一人后,對涉案的其他人的追捕也很難成功。也易出現毒品來源、去向不清的局面,給緝毒工作的有效、深入的開展帶來困難。如:被告人伍某某販賣毒品一案,伍供述自己在10年前因染上毒品后,走上販毒的路。先是從一個叫“羅寡子”的毒販手中拿毒品,后因公安機關打擊力度的加強,“羅寡子”被捕,毒品來源被掐斷,經另一毒販的介紹,伍某某答應了該團伙的條件,成為每月拿“固定工資”并享有一定數量毒品的成員。伍某某歸案后,對其他涉案人員的抓捕,至今成效甚微。
2、作案人員多是販養吸者。
毒品因其成癮性,容易使人產生心理依賴。為了獲取毒品,可以不擇手段、不計后果。吸毒需要大量的資金,而販賣毒品雖是高風險但又是高利潤的行當。在市場上,每克海洛因的價格已超過每克黃金的價格。因此相當大一部分吸毒者又是販毒者,靠販賣毒品以供吸食。筆者的一位中學時的女教師,在不幸染上毒癮后,不能自拔,雖幾次戒毒終未成功。在很短的時間內積蓄被吸光,最后走上了幫別人販賣零包毒品以換取吸食、到自已組織毒源進行販賣的不歸之路。大多數以販養吸者,是零包毒品的販賣者和消費者。
3、犯罪分子再犯多,三進宮、四進宮者屢見不鮮。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即因犯上述罪行被判過刑后,又犯上述罪的,不受時間限制,從重處罰。理論上稱之為“再犯”。之所以對毒品犯罪的“再犯”作從重處罰的規定,因其毒品犯罪分子主觀上具有較深的惡性,社會危害性極大。毒品犯罪的危害行為總是由對自己的行為具有主觀故意性的毒品犯罪分子為了謀取巨額利潤,不惜鋌而走險所實施的。它對社會安定、人民生活產生了極其巨大的沖擊,連續涉及該類犯罪,說明犯罪分子為了巨額的非法利益,置國家、社會、他人利益于不顧,其主觀犯罪意圖是極其惡劣的,對社會的危害也極其巨大。盡管《刑法》有如此規定,但犯罪分子為了巨額利益依然前赴后繼。被告人錢某,女,在作三賠小姐期間染上毒癮。只為1小包毒品,錢某不惜出賣自己的肉體來換取。當錢某第一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公安機關抓獲時,錢某痛哭涕泣,悔不當初。一年后,錢某出獄時,發誓遠離毒品重新作人。8個月后,當筆者在看守所見到因販賣毒品再次被抓獲歸案的錢某時,錢某的全身針眼無數,身瘦如柴。錢某坦言,只要是吸毒的犯罪,二進宮、三進宮是家常便飯。
4、殘疾人犯罪逐漸成為毒品犯罪不可忽視的一種現象。
在販毒人員中,“羅寡子”、“張寡子”等(“寡子”是本地方言,稱呼一些又聾又啞的殘疾人)是禁毒工作人員耳熟能詳的“大名”。請手語翻譯參與偵查和法庭審理,成為一道酸楚的“風景”。余某某,女,聾啞人,1996年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1998年10月30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重慶市開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6月再次因販賣毒品罪被開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5、高科技技術成為毒品犯罪不可缺少的工具,手機、電腦等成了犯罪分子聯系的手段和信息來源。
手機、電腦的家庭化、平民化,也給毒品犯罪分子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大多數聾啞人因其生理上的缺陷,與正常人交往有很大的障礙。而利用手機發短信、電腦上網通信息,手機、電腦等高科技產品則成為聾啞人與正常人交往的工具。如:前述“羅寡子”,則是利用手機發短信與吸毒人員和其他毒品犯罪分子溝通。購買毒品的人將購買的數量發短信給“羅寡子”,“羅寡子”在審視其手機號碼后,如認為無風險,即回短信答復并約定交易地點。從目前全國查獲的毒品犯罪案件來后,犯罪分子利用汽車、飛機運輸毒品的日趨增多,許多毒梟擁有現代化的交通通訊設備,有的甚至還擁有精良的武器裝備,以對抗和逃避打擊。
6、毒品犯罪在女性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中占相當大的比例,女性和未成年人由毒品犯罪的受害者演變為毒品犯罪的實施者。
吸毒人員的低齡化是近年來的一大特點,許多未成年人在父母、朋友、媒體等周遭環境的影響下,因其涉世不深感染上“白色瘟疫”,成為毒品的消費者。開縣近年來因吸毒而喪命的已達成8人,而這些人大多是20歲至30歲的年青人,其吸毒史均可追溯到18歲之前。女性因其傳統的男尊女卑的思想及現實地位,很容易染上毒品,成為毒品的受害者。高額的毒品消費,又讓這些受害者成為犯罪的實施者。如:被告人張某某,年僅16周歲,系在校學生。正是如花似玉的年齡,因交友不慎染上毒品,想不吸又戒不掉。為籌措毒資不惜出賣肉體,走上了法律和社會所不齒的扭曲人生路。2003年張某某因販賣毒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如:被告人周某,女,23歲,無業。周某于2年閃染上毒癮,母女相依為命的家庭被她“吸”得一天比天究。因反感母親王某的頻頻勸戒,周某決定將母親拉下水。2003年7月,周某先后用4支混有海洛因粉末的玉溪牌紙煙“孝敬”給有吸煙習慣的母親。當年年底,染上毒癮的母親關掉收入微薄的水果門市,與女兒一起“以販養吸”。至2004年3月止,兩人先后4次從重慶市買回10克海洛因販賣。警方在某酒巴包內將這對吸毒的母女抓獲時,當場繳獲海洛因1克。
7、一些戒毒所因為管理上的疏忽,成了毒梟們加強聯系、業務往來的地方。
在我國,戒毒分為強制戒毒和自愿戒毒兩種。戒毒者需自己承擔戒毒費用,因此在戒毒所的管理上則存在寬進寬出的漏洞。特別是自愿戒毒者,姓什名誰,全憑自己報。何時出戒毒所也基本上是按戒毒者的意愿辦理。如:被告人彭某某、鐘某販賣毒品一案,彭某某、鐘某在重慶某戒毒所戒毒時,與來自重慶市沙坪壩區一綽號叫“小魚兒”的毒販在戒毒所相識后,彭某某、鐘某15天的戒毒期滿即到“小魚兒”處,以150元/克的價格購得海洛因60克回重慶市開縣進行販賣。公安機關在偵查此案時,到戒毒所去調查“小魚兒”的材料,發現所登記的身份情況全是假的。彭、鐘二人對沙坪壩不熟,雖在重慶市輯毒總隊的多次布署、指揮下,“小魚兒”仍逍遙法外。據彭某某、鐘某交待,在毒源不暢時,特別是當地輯毒風聲緊時,一些吸毒人員、販毒人員則假借到戒毒所去戒毒之名,在戒毒所進行“業務”聯系。因戒毒本是自愿,再加上吸毒上癮后難戒成功,在戒毒所幾進幾出是不會引起別人懷疑的,且登記的又是假名。一些毒梟常有嘍羅在戒毒所“戒毒”,以期達到其目的。
8、毒品犯罪地方化、家族化
毒品因其高額的利潤,成為犯罪分子的追求目的。在一個地方,因某人或某家的“一夜暴富”,讓許多尚不富裕的人猜疑。在研究其“成功”之道后,抱著僥幸心理,走上犯罪道路的人不少。在開縣南雅鎮,因外出務工人員眾多,當地盛產天然氣,天然氣的開采帶動了當地的經濟,也給當地的毒品消費帶來了市場。據調查,全縣的毒品來源60%是從南雅鎮流出的。南雅鎮全家人參與毒品犯罪的不在少數。如:前例彭某某、鐘某販賣毒品一案,被告人彭某某早年因犯貪污、受賄罪被判刑10年后,其子交由老母李某某代為撫養。2003年已出獄的彭某某在老母要其交孫子的撫養費時,將毒品交由其母去販賣折抵撫養費,致其73歲高齡的老母同堂受審。在巨額的非法利益面前,周某的無知和彭某某的貪心,反應出在毒品面前,人性的泯滅。
二、對當前毒品犯罪的防治
1、加大打擊刑事犯罪力度.
(1)對毒品犯罪分子予以嚴懲。毒品犯罪案件因其性質特殊性,在實踐中很難收集證據,往往易形成一對一的單邊證據,特別是對影響案件性質的證據。例如:販賣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販賣毒品罪依照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最高刑可判死刑。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到底是販賣毒品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觀上犯罪分子常有辯解。筆者認為,對毒品犯罪案件應堅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對犯罪分子予以嚴懲。對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進行毒品犯罪,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嚴格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而現實一些法院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時,對實體刑偏輕,重罰金刑。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應充分體現公訴權,在庭審中對量刑提出建議,以利司法的公平、公正。
(2)注重切斷毒源。公安機關在辦理毒品案件時,應本著“堵源截流”的指導方針,著重于對走私、運輸、販賣大宗毒品案件的偵查工作,務求打毒梟、破大案、多繳毒,切斷毒品流入的通道。各基層派出所應盡量掌握吸毒人員的數量,與居委會、村委會、家屬聯合開展社會的幫教等形式,打擊管界內的吸販毒窩點。并盡可能地控制吸毒人員的滋生,將吸毒人員納入重點人口管理,與當地緝毒部門配合,在全市(或省)甚至公安部的統一管理、情報信息共享的領導下,上下聯動、相互配合,以達到切斷毒源、凈化國土的最后目的。
2、刑事制裁與行政手段相結合 對一些尚不夠刑事制裁的違法分子,適時運用治安處罰手段。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除上述四種毒品犯罪外,其他毒品犯罪都要求達到一定數量或情節嚴重的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對這些違法人員,有必要運用治安處罰手段予以制裁。毒品犯罪因其對社會的嚴重危害性,刑法上規定最高刑可判死刑。江澤民同志曾指出:禁絕毒品、功在當代、利在千秋。因此,對涉及毒品的違法行為,在不能用刑事進行制裁時,用行政手段作輔助,對那些蠢蠢欲動、心懷叵測的人能起來震懾和預防的作用,同時也能向社會表明我國政府對禁毒的決心。
3、加大法律宣傳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律素養。
每年的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但禁毒不是6月26日這一天就能完成的,是一場曠日持久的戰爭。應借這一日的特殊意義,將禁毒工作深入人心。以爭創“無毒鄉鎮”、“無毒村”、“無毒居委會”、“無毒社區”為龍頭,廣泛深入地開展禁毒工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標語、黑板報及喜聞樂見的文藝演出等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毒品的危害性,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將禁毒知識宣傳到家家戶戶。在各個學校,利用圖片、一些典型案例、上法制課等進行相關的毒品知識宣講,讓青少年從小就知道毒品是什么,了解其危害性,消除其神秘感,從而樹立“遠離毒品、珍愛生命、永不沾毒”的思想,徹底認清毒品禍國殃民的本質,用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來指引自己,始終如一的拒絕毒品。
3、加強對戒毒所的管理,讓其真正成為戒毒的場所。
規范戒毒所的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吸毒雖不致犯罪,但其吸毒身對社會有其違法的一面。因此對吸毒者,當地公安機關應登記,并要求強制戒毒。戒毒所對前來戒毒的吸毒者,要求登記其真實真份,并與當地公安機關函接。各級公安機關應加強對戒毒所和戒毒人員的管理,決不能讓戒毒所內有毒品的存在。據聞在一個戒毒所里,一名被強制戒毒人員讓所外的人員從戒毒所的屋頂上用魚桿釣毒品,以供其吸食。可見吸毒人員的狡猾和戒毒所的漏洞所在。
5、相關職能部門應注重全民文化生活及娛樂、休閑設施的投入,以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質。
禁毒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工作,是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相關職能部門及時給予吸毒人員回歸社會后的幫教,便他們生活安定,自食其力,隔絕過去的毒品環境。擴大和鞏固戒毒成果,從而遏制住吸毒人員的增長,防止形成吸販毒窩點,大大降低吸毒人員刑事犯罪率。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應注重對娛樂、休閑設施的投入,有目的的、不定期的開展一些有意義的文化活動,營造一個積極向上的生活環境。同時,在媒體引導生活的今天,充分利用媒體,引導人民的意識和生活,以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質。
6、加強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
“窮則思變”,怎樣變?如何變?針對當地的具體情況,引導農民、下崗工作等走上致富之路,則應成為各級政府的頭等大事。在向小康社會前進的今天,加強地方經濟的發展,將尚不富裕的人民引上小康之路,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踐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也是禁毒肅毒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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