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來講講
本罪可能也是造成的損害后果研究具有一個相當的嚴重性、廣泛性和不確定性,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或重大財產利益。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放火罪的客體
放火罪的客體是公共信息安全。通說認為,“公共交通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水火無情,放火行為可以與其他以危險分析方法進行危害國家公共網絡安全的犯罪的共同特點是:行為一經實施,對人的生命、健康教育以及個人財產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就會造成的危害范圍更加難以預料,結果我們難以有效控制。由于本罪可能也是造成的損害后果研究具有一個相當的嚴重性、廣泛性和不確定性,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或重大財產利益,因而不同于只對特定工作的人的生命、健康管理以及一些特定的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即使通過這些活動犯罪表面上看是以放火的方式開始實施的。
縱火罪的主要客體是財產。 縱火行為通常是以行為人點燃財物引發火災的方式進行的,因此縱火行為的對象主要是公私財物,應當是相對重要的公私財物。 只有把這個物體放火,才能危及公共安全。 例如,在住宅、商場、劇院、機構、學校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縱火,不僅可能燒毀點著的建筑物或交通工具,還可能危及在其中生活、學習、居住和從事其他活動的人。 如果行為人對服裝、家具等價值有限的物品放火,能夠有效地將火災范圍控制在特定的、有限的財產范圍內,即該行為客觀上不對公共安全造成真正的危險,不構成縱火。
放火罪也可以被人盯上??v火對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威脅或損害,通常是由于被點燃的房屋、院落、倉庫等場所有可能有人居住和活動。但放火罪也可能直接針對人,目的是直接造成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損害,如在公共場所向人群投擲燃燒彈,或以造成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損害為目的而放火,但行為實際上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比如,為了報復與他分手的前女友,一名年輕男子帶著汽油、打火機和剃須刀片來到受害人居住的公寓樓。凌晨2時許,他趁被害人熟睡之際,用事先準備好的刀片將被害人臥室的紗窗割開,然后將事先準備好的汽油倒在被害人床上,用打火機點燃后逃離現場。受害者被嚴重燒傷。雖然火勢沒有蔓延,但公共安全已經岌岌可危。這個年輕人構成了縱火罪。
縱火犯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縱火行為使公共安全處于危險之中。 此時,放火行為構成犯罪,因為它可能危及未指明的大多數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主要公共和私人財產的安全,表明立法者對公共安全這一重要法律利益的保護。 它更注重保護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權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縱火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實際損害,即縱火行為實際上造成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縱火罪的客觀方面
縱火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放火焚燒對象,可能或已經造成了未指明的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要的公私財產利益的損失。 所謂縱火,是指行為人故意對物體放火并造成火災的行為。 點火可以作為動作或作為省略來執行。 這是縱火罪的主要形式。放火行為通常是由行為人直接用點火物體點燃目標,或者由行為人用點火物體點燃介質,然后用介質點燃目標。
行為縱火也可以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自然力量的行為、無刑事責任的人或有刑事責任但無犯罪意圖的人。不作為構成縱火罪,應以行為人的具體防火義務為依據。 有義務防止火災發生的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但未能履行該義務的人,已經或可能對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要公共或私人財產造成損害,構成縱火罪。不作為縱火罪的肇事者的義務可能來自法律規定、特定職業、法律行為或先前行為。
縱火罪是一種危險的罪行。只要縱火行為危及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如果縱火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將受到更嚴厲的法定懲罰。
三、放火罪的主體
放火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這是一般主體。由于放火罪危害嚴重,是自然人犯罪,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應當對放火罪負刑事責任。
四、縱火罪的主觀方面
縱火罪的客觀方面是有意,既可所以間接有意,也可所以直接有意。只需行為人明知本人的行動會造成火警,危及大眾平安,而且但愿或許放任這類效果產生,即吻合本罪請求。從縱火有意的意識要素來看,行為人應該認識到本人的行動幸免或大概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性命、康健或龐大公私財產的侵害。縱火行為可能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損害為目的,也可能僅以造成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損害為目的,但行為在客觀上同時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安全。從放火故意的意志因素來看,如果行為人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發生,則為直接故意;如果行為人雖然不以侵害公共安全為直接目的,但在實施侵害他大家身權利或毀壞特定財物的過程中,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則為間接故意。行為人實施放火的動機可能多種多樣,常見的動機為泄憤、報復、毀滅罪證、騙保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有的出于對上級不滿、不服從命令、發泄私憤的動機,有的出于謀害敵人的狹隘報復。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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