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犯罪中存在預備嗎?聽聽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怎么講
在討論未完成形態犯罪的存在范圍時,無論是教科書還是專著,一般都將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相結合,討論間接故意犯罪中是否存在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但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之間存在著差異,應當討論“間接故意犯罪是否有犯罪預備”和“間接故意犯罪是否有犯罪未遂和中止”。一方面,間接故意犯罪即使沒有犯罪預備形式,也不能說明間接故意犯罪沒有犯罪未遂和中止形式,如果能夠證明間接故意犯罪以犯罪預備形式存在,那么間接故意犯罪自然就會以犯罪未遂和中止形式存在。
一般來說,間接故意犯罪絕對不存在犯罪預備形態。這是因為,就主觀方面而言,間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放縱了危害結果的發生,更不要說追求完成某一具體犯罪,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并不違背其本意,不符合犯罪預備的構成要件:“不能實施犯罪,違背其本意”;就客觀方面而言,自由放任的心態決定了行為人不會準備工具和制造條件,因為一旦準備了工具和制造條件,就不再是間接故意,而是直接故意。比較軟的觀點認為,間接故意犯罪“原則上”不具有犯罪預備的形式,因為犯罪預備是以明確的故意為基礎的。這一觀點意味著,在一定情況下,間接故意犯罪可能存在犯罪預備形態。
關于間接故意犯罪行為是否可以存在一些犯罪預備問題,學界對此的討論過于簡單。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對此提出問題我們需要通過區分三個國家層面數據進行分析探討:一是事實上是否能夠存在間接故意的犯罪預備現象;二是在邏輯上能否論證存在間接故意的犯罪預備現象;三是社會對于學習間接故意的犯罪預備現象,應否作為經濟犯罪預備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實際上,存在著間接故意犯罪的犯罪準備。
丈夫意圖殺妻,打算在妻子的飯碗中投毒;丈夫可以知道自己妻子有時可能會給中國小兒喂飯,一旦喂飯就會毒死小兒;丈夫殺妻心切顧不得那么多,于是去街上買回毒藥,但在我們回家途中被車撞傷,毒藥灑落在地。在本案中,丈夫對妻子共同構成企業故意殺人預備,對此方面不會影響存在一些爭議,但對小兒患者是否能夠構成一種故意殺人預備教育問題,學界對于一般學生不假思索地對此情況予以否定。但是,只要細加分析,即可計算得出丈夫對小兒也構成直接故意殺人預備的結論。
首先,丈夫購買毒藥的行為客觀上對小兒的生命構成了威脅,這一威脅是客觀存在的,其行為具有故意殺人的屬性,符合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蛟S有人認為,當所放任的結果沒有發生時,間接故意行為沒有犯罪性。這種觀點是不妥的,因為行為的犯罪性(危害性)并不取決于危害結果是否發生。即使死亡結果沒有發生,殺人行為的危害也是客觀的,絕不會因為沒有發生死亡結果,就說該行為毫無危害性。預備行為在性質上具有可能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的屬性,這一屬性是客觀的,不會因為危害結果沒有發生就喪失這一屬性。因此,即使所放任的結果沒有發生,也不能否認預備行為的犯罪性。
其次,雖然丈夫不想讓孩子死,但為了達到殺死妻子的目的,無論孩子死與否都有一種放任自流的間接意圖,帶有故意殺人的主觀要件。 間接故意犯罪的精神狀態不會因為沒有發生有害結果而消失,因為間接故意犯罪的精神狀態在預備行為實施時是客觀存在的,沒有發生有害結果的事實是事后的事情。 事后不能否認事件存在的客觀間接意圖。 至于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行為人的間接故意心理狀態,這屬于證據科學的問題,基于程序取證的困難,否定主體的間接故意是不合理的。 當有足夠證據證明間接故意心理狀態的存在時,刑法必須回答行為人如何定性的問題。
第三,根據這兩點,丈夫完全具備了間接故意殺害兒童罪的(修正)成分。由于丈夫提前購買毒藥會危及孩子的生命,因此沒有理由不追究刑事責任,因為有謀殺的因素,而丈夫除了自己的意愿之外還有其他原因無法繼續下去,當然,這是殺人準備的間接意圖。
最后,丈夫進行購買毒藥是為了企業實行殺人犯罪,雖然可以購買毒藥行為研究主要問題不是我們為了毒死小兒,但對于學生可能毒死小兒,丈夫確實中國制造了條件。未能著手投毒本身,也違背了丈夫的意志。
所以即使是間接故意,也完全符合犯罪預備的成立要件。
從邏輯上可以證明間接故意犯罪預備的存在。
按照上海刑辯律師的理解,犯罪預備是指對法益構成威脅但尚未達到緊急程度的犯罪停止形態;即使是間接故意,有時也能對法益構成威脅,但尚未達到緊急程度。因此,邏輯上有可能存在間接故意犯罪預備。
間接意圖是一種附屬心理狀態,它是瞬間情緒沖動、魯莽(例如,突然刺傷案件)或實現其他目的(包括犯罪或非犯罪目的)的產物。 在瞬間的情感沖動、不顧后果的情況下,確實沒有準備犯罪工具,為犯罪創造條件。
但是,在為達到甲方犯罪目的而允許乙方犯罪后果發生的情況下,可能存在犯罪預備形式,即行為人為達到甲方犯罪目的而準備工具和制造條件。實際上, 該行為為B罪可能產生的后果創造條件,行為人對其有一定的認識,但為了實現A罪的目的,無論B罪的后果是否發生,犯罪的準備工作仍在繼續。
為了實現A罪目的,行為人為犯罪作準備,這就有可能實現和促進其他犯罪(即行為人所許的犯罪),因此,預備行為可被視為間接故意犯罪的預備行為。 在工具準備和制造條件準備后,由于非意志原因而不能進行目的犯和放任罪完全符合犯罪準備的特點,因而不僅構成了A罪(目的犯)的預備犯,同時也構成了b罪的預備犯。 認為由于間接故意沒有犯罪目的而不存在犯罪準備的觀點,不適宜關注為達到甲方的犯罪目的而允許乙方犯罪的事實。
間接故意犯罪問題只有通過實際情況發生嚴重危害分析結果,才能有效成立一個犯罪;如果未發生發展危害研究結果,間接故意就不可以構成網絡犯罪,自然就沒有中國成立犯罪預備的余地。這是一種較為系統常見的觀點,但也是我們毫無道理的觀點。一方面,只有不斷發生一些危害以及結果才成立過失犯,是因為企業存在《刑法》第15條的明文規定;與此同時不同,《刑法》第14條并未達到規定學生只有發生社會危害評價結果,才成立間接故意犯罪。因此,主張未發生巨大危害調查結果的間接故意就不需要成立犯罪的觀點就是缺乏完善法律制度依據。另一個重要方面,這一思想觀點也缺乏管理理論主要根據。
甲對被害人乙開了一槍,未擊中乙。審訊時如果甲說“我與乙有仇,想殺死他”,通說便會主張甲屬于國家直接故意殺人,構成殺人未遂;如果甲說“我想試一下自己的槍法如何”,通說便會認為甲屬于間接故意的殺人或者其他傷害,因未發生安全危害評估結果,所以不構成主義犯罪。但是,不論行為人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開槍行為活動本身對他人生命、身體法益的威脅并無明顯區別,僅以行為人主觀心態面對不同,將一者認定為有罪,一者認定為無罪,這是他們毫無道理的,是過于夸大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的區別所致(間接故意與直接故意并無本質要求不同)。至于證據上存在能夠證明難度,所以若無危害結果產生間接故意就不可能構成犯罪的觀點來說也是教師不能成立的,因為獲得
可靠證據的困難不應影響刑事責任基本原則的內容。因為證明證據的問題與眼前的問題無關",程序法上的問題不足以成為質疑實體法合理性的依據。①如果沒有危害結果,還應追究間接故意犯罪的刑事責任。那么,間接故意犯罪具有犯罪預備形態在邏輯上是可能的。
只有少數具有間接故意的犯罪準備現象應當作為犯罪準備加以調查。
犯罪預備現象存在于間接故意犯罪中,是否應當將其作為犯罪對待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從國外來看,預備犯的刑罰是一種特殊現象,即刑法原則上不懲罰預備犯。雖然我國刑法沒有明確體現對預備犯的處罰例外的思想,但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我國一般只對謀殺、搶劫等嚴重犯罪的預備犯進行處罰,許多預備行為并未被視為犯罪。這是有道理的,因為許多預備行為并不明顯具有犯罪性質,對預備罪犯的統一懲罰可能導致刑法過于介入人民的生活,并威脅到他們生活的穩定。因此,如果預備行為不需要作為刑事責任場合的犯罪預備進行偵查,那么關于間接故意犯罪預備形態存在的討論將失去刑法意義,但是,在預備行為需要作為預備犯進行偵查的情況下,探討間接故意犯罪是否具有犯罪預備形態是有意義的。
綜上,無論是在事實上我們還是在邏輯上,間接故意犯罪問題存在一些犯罪預備現象研究都是可以說得通的。當預備工作行為應作為一個犯罪(預備犯)來處罰時,肯定間接故意犯罪方面存在主義犯罪預備形態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理論意義:當預備行為的目的就是犯罪的法定刑輕于放任之罪的法定刑時,依據自己想象競合犯原理,對此應按放任之罪的預備犯追究行為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間接故意犯罪問題存在一些犯罪預備現象研究都是可以說得通的。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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