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刑事犯罪律師:這些行為可能涉嫌非法占用耕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5畝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畝以上的;
(4)非法占用本款第(2)項、第(3)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50%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5)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耕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被毀壞林地數量達到以上規定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毀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大量非法占用耕地,造成大量毀壞耕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對非法占用耕地的,依法定罪處罰:
?。ㄒ唬┐罅糠欠ㄕ加酶?,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十畝以上的耕地。
?。ǘ┓欠ㄕ加酶亍斐筛卮竺娣e毀壞’,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建造窯爐、墳墓、房屋、挖沙、采石場、礦山、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對五畝以上基本農田或者基本農田以外十畝以上農田的耕作條件造成嚴重破壞或者嚴重污染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林地,改變占用林地用途,修建窯爐、墳墓、房屋、挖沙、采石、采礦、采土、種植農作物, 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堆放、排放廢棄物或者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活動; 對林地原有植被、林業種植條件造成嚴重損害或者污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規定的“大量”:造成林地大面積破壞,以非法占用農業用地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還可以處以下罰款或者單處罰金:
?。ㄒ唬┓欠ㄕ加?、毀壞防護林地、專用林地合計五畝以上;
(二)非法侵占、毀壞其他林地十畝以上;
非法侵占、毀壞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林地,致使林地數量達到相應數量標準的50%以上; 非法占用、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達到相應規定數量標準的50%以上的,兩項的總量應當符合本條規定的數量標準。 "
應用時要注意三個方面:
1.為什么對破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與其他林地的犯罪規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標準。這主要是考慮到,防護林對于改善生態環境,減少自然災害,減輕自然災害所造成的危害,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特種用途林或者對國防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或者具有重要的歷史紀念意義和科研價值;或者在維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
由于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是以發揮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主的林種,在林業分類經營中被納入生態公益范疇進行管護,實行與商品林不同的管理措施。特別是在占用林地需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核的數量標準上,防護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比其他林地具有更高的標準。
據有關統計,全國防護林地占林地總面積的8.32%;特種用途林地占林地總面積的1:54%。由于防護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不僅具有有別于其他林地的特殊意義和功能,而且在林地總面積中所占比例也非常小,應當給予特別的保護,實行相對比較低的定罪量刑標準。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2)項分別規定,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的定罪數量標準為5畝,其他林地的定罪數量標準為10畝。
2.如何進行把握破壞社會不同產品種類林地的數量可以達到企業不同學生比例的定罪量刑標準。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同時對于非法占用水平不同文化種類的林地(如防護林地和其他林地)并毀壞的情形時有可能出現。由于對不同材料種類的林地規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數量質量標準,因此,就產生了行為人破壞程度不同種類的林地,但每一種林地的數量均未達到一個相應國家規定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應如何正確處理的問題。
對此,考慮到這種情形同樣對林地資源開發具有非常嚴重的破壞性,必須及時給予懲治;而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往往需要采取這類網絡犯罪手法以規避刑事責任的追究,因此,有必要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訴訟案件情況具體實際應用提供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中區分不同情形加以明確規定。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明知沒有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嚴重危害人類社會的結果,仍然存在希望通過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為故意。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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