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溫馨提示:搞不定這兩個詞,你的辯護水平很難提升!
在刑事立法過程中,立法者會根據行為的客觀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意,設想各種情況,當立法者認為處理是合理的時候,就會使用“應該”這個詞?!皯敗笔且粋€未經授權的規定,這意味著法官只能無條件地適用刑事規范。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立法者在認為一般情況下應該這樣做,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不合適,最終如何做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時,就會使用“是”這個詞。“可以”是一個授權性的規定,它意味著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可以”和“不可以”之間進行選擇,以確保具體結論的適當性。"是"并不意味著法官可以為所欲為,而是隱含著立法者的傾向,即在總體上"應該";只有當這種處理不適當時,為了實現具體結論的適當性,才允許法官選擇“否”或“否”。
同時,“是否”并不意味著法官可以有任何自由裁量權,因為立法者已經指明了“是否”的具體內容,如規定“可以從輕處罰”,以至于法官只能選擇“可以從輕處罰”或“不能從輕處罰”;對于立法者來說,“不得從輕處罰”是指不需要從輕處罰,是指按照通常情況進行處罰;如果法官在選擇“不予從輕處罰”后,又決定“加重處罰”或“減輕處罰”,這些決定已經超出了立法者指示的內容,因而是非法的。
關于“應當”型刑法相關規定的適用,在實務中一般我們不會導致出現沒有什么發展問題。對于“可以”型刑法進行規定,在適用中呈現出具有一定的隨意性。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刑法規范管理首先是企業行為以及規范,要樹立我國刑法的權威,首先得向社會系統公告刑法規范的有效性,即原則上法官應當選擇適用“可以”,僅在例外情形下說明中國具體分析理由后,才能更加適用“可不”。此外,對犯罪未完成形態適用“可以”型規定時,還需要注意方法如下兩點:
首先,預備犯、未遂一般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刑事判決中,如果犯罪企圖較輕,直接援引1997年《刑法》第23條第2款就足夠了,但不說明理由;但是,如果刑罰沒有減輕,則應在判決中明確說明沒有減輕的理由。 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刑法規范的公信力。
第二,任何寬大處理都必須有明確的標準。學術界普遍認為,預備犯和未遂犯的社會危害程度不低于既遂犯的社會危害程度的,不應從輕處罰。這種說法并不嚴格,因為它沒有明確規定如何判斷犯罪預備,對犯罪未遂的危害性不亞于對已完成犯罪的判斷標準。
預備犯沒有實施犯罪,只是對法益構成了威脅,與已經造成法益破壞的既遂犯相比,危害程度并不相同,所以幾乎不存在預備犯不能從輕處罰的情況。因此,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雖然刑法規定預備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預備犯中的“可以”應當理解為“應當”,即對于預備犯都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客觀主義刑法立場的必然結論。
對未遂犯進行一般都需要可以從輕處理處罰,但是,法益雖未被毀滅,但幾乎我們已經非常接近世界毀滅的情形是存在的,這意味著在特定社會情形下,如果企業可對未遂犯與既遂犯作等值分析判斷時,對未遂犯可按照既遂犯處罰(不從輕減輕處罰)。
例如,故意殺人,被害人雖未造成死亡,但變成一個植物人或者具有高度截癱、生活方式無法實現自理的,這種生不如死的狀態使殺人犯罪未遂問題幾乎沒有等于殺人既遂,在這種發展情形下,對被告人可按照既遂犯處罰,而不從輕處罰。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預備犯沒有實施犯罪,只是對法益構成了威脅,與已經造成法益破壞的既遂犯相比,危害程度并不相同,所以幾乎不存在預備犯不能從輕處罰的情況。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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