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入境證件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廣州刑事犯罪律師告訴你
辦理非法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負責辦理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向明知故犯的非法越境人員簽發出入境證件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對出入境人員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對于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出入境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交往具有重要意義。《出入境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出入境管理制度和出入境管理人員的職責。出入境管理人員違反職責,為明知是企圖偷越國境的人辦理出入境證件,將直接違反國家出入境邊防管理制度,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造成嚴重損害。因此,必須對這種瀆職行為進行刑事制裁。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發展方面表現為在辦理中國護照、簽證問題以及一些其他出入境證件的過程中,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越境,指越過國(邊)境。其中,國境是和鄰國的國境線;邊境是指實行進行有效信息管理的區域即大陸與屬于我國領土但未對其實施提供有效提高管理的澳門、臺灣不同地區經濟以及我們大陸與香港一個地區的分界線。越境必須通過持有一種有效的護照、簽證或其他企業注入邊境公務通行證、過境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等出入境證件。如果學生沒有根據上述相關證件或雖有上述這些證件但為偽造或變造或者已經超過合理有效使用期限的出入境證件而越境的,則都是偷越國(邊)境。如果對企圖偷越境人員需要辦理出入境證件,即可構成本罪。所謂業務辦理,在本罪中是指對于數據不符合社會條件的企圖偷越境人員能夠利用技術職務,非法簽發護照、簽證等有效證件的行為。所謂護照,是指一國政府主管部門機關發給他們本國保護公民選擇出國學習旅行、在外居留、經商等,以證明其國籍和身份的證件,包括建立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所謂簽證,是指國內或國外研究主管機關在本國公民或外國組織公民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影響其他時間旅行證件上簽證、蓋章,表示準許其出入國(邊)境的行為。除護照、簽證外,還有很多其他教師可以憑其出入國(邊)境的證件,如邊防證、海員證、過境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等。構成本罪,須利用這個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充分利用這一職務,是指利用豐富自己專業職務能力范圍內的權力,以及市場地位逐漸形成的便利生活條件。如果不能沒有得到利用各種職務,就不存在可能構成本罪,構成網絡犯罪的,應以他罪如偽造部分國家行政機關證件罪等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失職、侵權案件登記標準的規定》,辦理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國家機關負責辦理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人員。 取得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國家機關辦理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工作人員涉嫌參與辦理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過程。 對明知偷盜出境(境)境并申領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只能由國家機關負責護照、簽證等出入境文件的工作人員組成,如涉外人員、治安人員等。根據有關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負責辦理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是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局、公安部和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部門。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的簽證原則上由外交部和地方外國公安局辦理,普通護照的簽證由公安局辦理。因此,在辦理非法越境(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犯罪時,只能由上述國家機關負責辦理國家機關出入境檢查工作人員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
4.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本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為未經許可擅自越境,故意給予他人出入境證件,是本罪的基本要件,但由于不負責任、疏忽大意、審查不嚴等原因,將出入境證件錯發給非法越境人員,不構成犯罪。但對于嚴重不負責任、魯莽行事、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以瀆職罪論處。“知情”的認定不應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為依據,而應以案件的整個過程和情節為依據,只要能夠證明犯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企圖越境(邊境)而仍然持有出入境證件的人員,就應當認定為“知情”.這種犯罪不一定是為了牟利。他們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些可能是出于自身利益,有些是出于家人和朋友的面子。玩忽職守不構成犯罪,如果后果嚴重,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以上就是廣州刑事犯罪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如果不能沒有得到利用各種職務,就不存在可能構成本罪。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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