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能成為證據嗎?上海刑事訴訟律師為您解答
在當今人們的日常生活和交流中,手機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已經成為必不可少的工具。 但一旦涉及糾紛,這些內容能否成為訴訟證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第116條對申請的解釋清楚地表明,諸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和在電子媒體中形成或存儲的短信息等信息可以用作證據。
新民訴訟法解釋認可電子證據,在實際案件審理中,我們經常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手機短信、微信截圖作為證據,其中離婚案件、民間借貸案件最為重要。
但是,此類企業電子信息數據內容易遭到篡改,須符合我們一定的形式構成要件,以破除其作為一個證據可以使用的真實性障礙與關聯性障礙。
以手機短信為例,如作為證據,應在法庭上出示,并以書面形式提取短信內容、發送(接收)人、發送(接收)時間、存儲位置等相關信息,作為法庭記錄的一部分。 要約人也可以自愿申請短信公證,并出示公證文件作為證據。 經法院審核,符合證據“三屬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判決依據。
1.短信如何出現在法庭上?
解析:短信應當庭出示,并以書面形式提取短信內容、發送方(接收方)、發送方(接收方)時間、存放地點等相關信息,作為法庭筆錄的一部分。證據方面也可以自愿申請短信公正,出示公證文書作為證據。
提示:建議作短信保全證據公證,公證工作人員可能會對短信的內容、存儲短信的設備可以進行一個拍照或攝像,方便人民法院對于客觀采納事實
2.審核短信時應注意什么?
分析: 經法庭核實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判決依據。但由于手機短信刪除的特點,一般不宜單獨確定案件事實,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加強。
(1)核對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和手機號碼)及收發時間;發送人、接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2)審查通過手機短信的位置以及是否可以出現一些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技術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
?。?)審核短信內容是否完整,是否與其他證據不一致,是否與待證明的事實有關;
(4)如有需要,可向電信公司申請認可資格或進行調查。不過,由于短訊和微信的易刪性,以及營辦商未能提供個人隱私資料,一般而言,這些資料并不適宜單以個案事實為依據,應以其他證據加強。
由于真實性存疑,法官很少根據這類短信、微信截圖直接認定案件事實。但如果雙方對短信、微信聊天內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或者截圖經過公證,電子數據基本可以滿足作為證據使用的真實性要件。
但除了真實性因素,證明人還是要證明證據與案件相關,即在短信、微信、電子郵件中證明對方的真實身份。比如2012年出臺的《關于互聯網電子證據保全公證的指導意見》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當事人申請保全網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的,公證員應當告知其不能證明對方真實身份的,保全的電子信息不具有證據效力。
為了解決這種證據關聯性障礙,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做出微薄、微信等某一賬號為其所有的約定,表明該賬號的言論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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