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采集問題知多少?上海刑事訴訟律師告訴你
在平時的生活中,我們會遇到許多與法律相關的問題,比如證據的采集問題。無論處于什么樣的情況之中,法律都會給我們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刑事訴訟法》第40條劃定:“辯護人采集的無關犯法嫌疑人不在犯法現場、未達到刑事義務歲數、屬于依法不負刑事義務的肉體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庇纱丝芍?
1.律師在偵查階段有權采集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證據。
2.律師收集到犯法嫌疑人無罪的證據有義務實時告訴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
3.上述提到的無罪證據包孕:
(1)犯法嫌疑人不在犯法現場;
?。?)犯法嫌疑人未達到刑事義務歲數;
?。?)犯法嫌疑人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上海刑事訴訟律師講解的內容較為細致,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防線,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會以高水平的服務來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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