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刑事訴訟律師和您聊聊電子證據那些事
還需要明確的是,《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的說明》第九十三條取消了對電子數據移送打印件的請求。從法律實際看,電子數據能夠分為兩類。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類是能夠間接展示的電子數據,如電子文檔、圖片等;另一類是無奈間接展示的電子數據,如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等。關于前者,能夠間接經由過程展示電子數據檢察,沒有需要移送打印件(特別是在電子文檔等分外大,致使打印件的數目繁多的情況下);而對于后者,則無法以打印件的形式予以展示,無法移送打印件。因此,沒有必要要求移送電子數據的打印件。
采集程序、體式格局是不是吻合法律及無關手藝標準;經勘驗、查抄、查抄等偵察舉止收集的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并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持有人簽名的,是否注明原因;遠程調取境外或者異地的電子數據的,是否注明相關情況;對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采集電子數據的程序、要領無疑應該吻合法律,同時,因為電子數據擁有較強的技術性,采集這種證據還應該分外檢察是不是吻合無關手藝規范的要求,否則,容易改變電子數據的形態。而從司法實踐來看,偵查機關經常通過勘驗、檢查、搜查等偵查活動收集犯罪現場的電子數據。因此,對于通過勘驗、檢查、搜查等偵查活動收集的電子數據的審查與判斷,有必要根據該類偵查活動的特點予以規范。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劃定:“對查封、拘留收禁的財物、文件,應該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拘留收禁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晰,就地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察職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署名或許蓋印,一份交給持有人,另外一份附卷備查?!?
檢察經偵察職員、電子數據持有人、見證人署名相干筆錄或許清單,是核實電子數據真實性和完整性的需要手法。刑事訴訟法盡管將電子數據規定為自力的證據品種,但為了確保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須以筆錄方式記載現場提取電子數據的進程,以清單方式記載提取電子數據的效果。
是以,在審判環節,對于經勘驗、檢查、搜查等偵查活動收集的電子數據,審判人員應當審查是否附有筆錄、清單,并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持有人簽名的,是否注明原因。
需求分外注重的是,假如電子數據位于境外,難以經由過程國際法律幫忙獵取相干數據,平日經由過程長途調取的體式格局獲取數據。而且,即使在國內,也可能在個別案件中采取異地遠程調取電子數據的情況。
此種情況下,應當注明相關情況。審判人員應當根據注明的情況予以審查,判斷電子數據提取過程的合法性,判斷所提取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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