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案件律師能會見家屬
根據刑事訴訟法、《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及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雙邊條約的規定,涉外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享有一些獨特的權利,包括與其國籍國駐華使、領館聯系,與其監護人、近親屬會見、通信,以及請求人民法院提供翻譯。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如外國籍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及時向其告知上述權利。除此之外,人民法院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告知外國籍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或者獲得法律援助,告知外國籍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要求復議,告知外國籍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
涉外刑事案件審判期間,外國籍被告人在押,其國籍國駐華使、領館官員要求探視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我國與被告人國籍國簽訂的雙邊領事條約規定的時限予以安排;沒有條約規定的,也應當根據互惠原則、參照國際慣例盡快安排。必要時,可以請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門協助。其監護人、近親屬申請會見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供與被告人關系的證明。證明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外交部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我國與有關國家之間有互免認證協定的除外。對外國籍被告人監護人、近親屬提出的會見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妨礙案件審判的,可以批準。
外國籍被告人拒絕接受國籍國駐華使、領館官員探視或者拒絕會見其監護人、近親屬的,可以不予安排,但應當由其本人出具書面聲明。探視、會見被告人應當遵守我國法律規定,違反規定的應當制止,并作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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