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如何處理?廣州刑事辯護律師來教您
我國的法律實踐中,偵察構造更傾向于注意言詞證據的采集,以至不吝采取刑訊逼供、變相體罰等方式獲取口供,所以我們審閱的重中之重也在言詞證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1、三大筆錄的審查
在三大筆錄中明顯最主要的對詢問筆錄的檢察。關于犯法嫌疑人的詢問,失常情況下至多會三次以上,關于龐雜案件會有更屢次詢問。通過審閱訊問筆錄,可以大致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實,清楚其辯解。所以對于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我們在審閱時要注重以下幾個方面:
2、筆錄頭部內容檢察
信息主要有:審判時候、地點、偵查人員姓名單位。
檢察時候主如果指審判的起止時候,第一能夠計算出審判的時長,聯系筆錄的頁數,看是不是吻合實踐,如筆錄時長30分鐘,卻記了四頁筆錄,或許筆錄時長5個小時,卻記了三頁筆錄,這都是不正常征象。此外,還有連續審訊十多個小時,或者在夜間12時之后審訊等,都有可能會涉及疲勞審訊或者變相體罰等問題。
詢問地址,第一次的詢問筆錄平日都是在派出所或公安構造的辦案中央舉行,這很正常。以后犯法嫌疑人會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依據法律劃定,對送交看守所羈押當前的犯法嫌疑人不得在看守所之外的場合舉行訊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又出現在非看守所內訊問的情況,我們要指出訊問地點的合法性問題。因為訊問地點違法,就有可能出現刑訊逼供或者變相刑訊逼供的可能性。
詢問人和記載人常常涌現的問題有,統一時候、統一地址、統一偵察職員,同時詢問多名犯法嫌疑人的問題。這里有個小竅門,就是對同一時間段或相近時間段的訊問筆錄中所載明的時間和偵查員姓名列表統計,對比之下有時就能發現時間交叉或者人員交叉等情形,一旦發現這些問題,公訴人往往很難解釋。
此外,另有一點需求注重的是案件起源及至案經由,綜合了備案及破案的扼要進程,我們批閱的目標是要經由過程到案經由懂得犯法嫌疑人是不是擁有自首、建功等法定的從輕加重情節。特別是法律說明劃定的非典型自首情況,便是偵察構造或偵察部分的偵查員電話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機關或部門接受調查,犯罪嫌疑人自行前往,并在第一次訊問中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在出具這種情況的到案經過中都會寫傳喚到案,而并不說明是如何傳喚的,如果僅是通過偵查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和訊問筆錄,根本無法看出還有自首情節,這就提醒我們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一定問清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到案的。因為這里就可能隱藏著一個自首情節,對最后的量刑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3、是不是存在筆錄“拷貝”現象
所謂筆錄“拷貝”是指,統一名犯法嫌疑人先后筆錄內容復制或許分歧犯法嫌疑人之間筆錄的復制。這類情形一個凸起的特點是部分筆錄內容高度同等,以至標點標記、修正部分都同等。這一征象不但發生在犯法嫌疑人的詢問筆錄上,并且犯法嫌疑人的詢問筆錄與被害人、證人的問詢秘魯舉行交織比對時,也會發明“拷貝”征象。犯法嫌疑人的供述與被害人、證人的陳述高度一致,同一人所作的前后陳述高度一致,這種情況都是不符合邏輯和常理的。因為不同人對同一問題的回答居然在遣詞造句和語句順序上完全一致,即使是串供也難以達到如此高度的一致。很顯然,這種言詞證據可能就是偵查機關將其中一個人的陳述復制粘貼后讓其他人再簽字畫押。
通過上面廣州刑事辯護律師的講解,相信您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時我們遇到相關的刑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咨詢廣州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我們能夠在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提供法律服務,做出讓您滿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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