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可以撤銷嗎?上海行政訴訟律師告訴你
離婚證不同于行政構造頒布的其余證件,它是對人身關系的限制,是以,辦理離婚證的離婚掛號行為,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具體行政行為。對該類撤銷離婚證的行政訴訟,法院不予受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行政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在現階段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說明的情況下,鑒于人身關系的特殊性,《最高國民法院對于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多少問題的說明》(下稱《說明》)第九十七條劃定“國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按照行政法和本說明外,能夠參照民事訴訟的無關劃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對曾經產生法令效能的解除婚姻關系的訊斷、調解書,不得請求再審?!薄蹲罡邍穹ㄔ簩τ诤嫌谩粗腥A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多少問題的看法》第二百零九條對此做了進一步的說明,明確只有涉及財產分割部分可以申請再審。這就是說明,在離婚訴訟中,要考慮到人身關系不同于財產關系的特殊性,以避免不必要的紛爭。因此,基于民事訴訟“尊重生效判決中既定人身關系”的精神,瑕疵離婚證不宜判決撤銷,應以裁定不予受理較為妥當。
婚姻掛號部分無法令劃定的撤銷權限,離婚掛號是不可訴的詳細行政行動。行政行動分為可訴的和不可訴的。行政訴訟法第十條劃定了8種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行動。根據該劃定,關于請求婚姻掛號部分撤銷離婚掛號的行動,盡管能夠歸類于第五項“請求行政構造執行維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構造謝絕執行或許不予回復的”,但依據婚姻掛號條例中“離婚登記”的規定,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部門對離婚證予以撤銷和宣告無效的法律權限,而且在婚姻法中亦無撤銷離婚證的相關規定。這就說明,婚姻登記部門在沒有法定權限的情況下,對瑕疵的離婚證是不能予以撤銷的。根據上述第五項的規定,當事人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而遭到拒絕或不予答復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而撤銷離婚證并不是《婚姻登記條例》賦予婚姻登記部門的法定職責,那么當事人訴請的行政行為就不具可訴性。
離婚證被撤銷,幸免帶來更多不穩定要素,不符合行政立法的本意。關于瑕疵離婚證,假如被撤銷,被解除的婚姻關系便主動復原,這就幸免面對問題。如夫妻兩邊的豪情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就曾經被證明確已碎裂,主動復原明顯違抗另一方意愿,不符合婚姻法的準繩;假如提出撤銷的一方出于重新分割財富或許重新調配撫養權的目標,那么,原離婚和談達到的定紛止爭的功能將被否認,再一次的離婚步伐必將造成社會本錢的增添和浪擲等。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本意便是為了標準行政構造的行政行動,防止其不合法行動給國民群眾造成侵害,無效保護國人民群眾的正當權益。但若撤銷了離婚證,這一系列問題的涌現,將給社會和家庭帶來更多的不穩定和紛爭,其晦氣前因和影響遠遠大于不予撤銷離婚證。是以,撤銷離婚證的行動與現行的立法肉體不符。鑒于身份關系的弗成逆轉性、離婚證不宜撤銷的特殊性,以及離婚掛號的不具可訴性,關于撤銷離婚證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但關于當事人在其余方面存在的爭議,應依法告訴其按照法令劃定,采用正當途徑主張權利。不予撤銷離婚證并不適用《解釋》中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督忉尅返谖迨邨l規定:“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對照該解釋,婚姻登記部門在沒有法定權限的情況下不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且離婚登記的行政行為因有離婚證的存在不屬于“不具有可撤銷內容”,同時因離婚登記行為是法律有規定的行政行為,更不符“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規定。因此,在該類案件的行政訴訟中,不能依據該條解釋作出婚姻登記部門頒發的離婚證無效的判決。
離婚掛號觸及的僅僅是離婚兩邊當事人的權益,縱然兩邊或一方再婚,也只能影響到兩個家庭的成員,并不是“國度好處或許大眾好處”。退一步說,如果把對家庭和子女生長的影響放到社會穩固的大局中思量,但也難以和“重大損失”聯系在一起。因此,在婚姻登記部門的離婚登記雖然違法的情況下,也不適合依據《解釋》第五十八條規定作出確認違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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