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師推薦】_民間借貸9類問題匯總
有網友找上海律師在線咨詢,說在她的朋友欠她150萬,約定還款日期是2019年2月4號。到期后,朋友一直各種理由推辭,一再要求延長還款期限。于是網友向上海律師尋求幫助,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看似是一起簡單的民間借貸案件,經過上海律師在線與當事人溝通之后才發現,想要通過訴訟的方式要回借款,這件事遠沒有那么簡單。
原來這筆借款最開始是B先生向C女士借的,因故該債權由C女士轉移給了當事人。但因B先生與C女士、C女士與A女士都是關系較為親密的朋友,故B先生與C女士并有簽訂借條,而C女士與A女士之間也沒有債權轉讓協議,僅有C女士向B先生轉賬的銀行記錄和A女士向B先生催款的催款記錄。
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被告是誰,對于已婚的B先生,可否列其配偶為共同被告?該起民間借貸糾紛的證據如何組織?利息如何主張?為了全面分析以上案件的風險,完善證據材料,接待當事人之后,我們查閱了相關法條并結合實際案例以及現有已發表文章做了總結。
一、民間借貸案件立案時審查的基礎要件
要求被告還款的民間借貸案件的事實審查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至少包含兩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民間借貸的合意。具體表現為借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口頭協議也可以,只是相應證據很難取得,也很難證明。
2.民間借貸的案件必須要有出借人支付款項的事實,如銀行轉賬憑證。以上這兩個核心要素缺一不可。
二、民間借貸案件舉證責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條規定: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上海律師解釋:通過這種動態的舉證證明責任規則來認定事實。原告舉證完了后,被告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證明,才能將證明責任又推到原告身上。
三、債權轉讓的有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這是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是法定的權利,債權人是否行使該項權利,完全取決于權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債權轉讓有效需符合一定條件:
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有三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如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依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三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則可能導致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不需要債務人同意,但必須通知到債務人,否則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法律規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債權轉讓無效。
四、民間借貸案件的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如若出借人起訴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訴管轄,達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但若出借人答應借款給借款人后來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訴出借人繼續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訴,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轄,又達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五、民間借貸案件中被告的選取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是否可以將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
實踐較為常見的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債,另一方并未在借條上簽字甚至并不知情,債權人肯定會傾向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起訴,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可以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即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否則將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六、民間借貸案件中利息如何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至第32條對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給予了明確規定。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利息不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規定: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實踐中,對于“未約定利息”存在爭議的情形多數是借貸雙方對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實有爭議同時借貸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如借貸雙方對利息沒有書面證據證明或者約定不明確情況下,出借人主張有利息約定,借款人抗辯沒有利息約定。
民間借貸原則上要求以書面形式訂立,作為借款合同重要內容的利息應該有書面記載,考慮到自然人之間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數額較少、時間較短的臨時性借用,并且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比較熟悉的關系,不一定都采取書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與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約定。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如借貸雙方對于利息有口頭約定的,法律也認可其合法性。
口頭約定利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借貸雙方對于口頭約定的利息均予認可,并對于口頭約定的利率無爭議。
(2)借貸雙方中的一方承認有口頭約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認。
(3)借貸雙方對于有利息約定事實予以承認,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第一種情形比較簡單,不做討論。第二種情形又可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處理,關鍵是雙方能否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主張有利息約定的一方能提供證據,則應當認為雙方是有利息約定的,如果對于利率約定難以查清,視為“利息約定不明”情形。如果雙方均為自然人的,利息約定不明時,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雙方均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結合借款合同內容、并根據當地或當時人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如果主張無利息一方能夠提供無利息約定的證據或主張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證據,則債權人要承擔不利后果,視為“未約定利息”。
第三種情形屬于“利息約定不明”情形,借貸雙方對于有利息約定是實在存在的,但對于利率高低雙方各執一詞,根據本條解釋規定進行處理。
2.逾期利息
對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內沒有約定利息或利息約定不明一律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規定:
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
即便是借期內沒有約定利息的無償借款,如果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已經構成遲延履行的,借款人應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第6條規定:
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3.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第26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利率在24%以下的民間借貸,其利息應受法律強制力之保障。年利率24%以下之民間借貸利率可申請司法強制執行。
(2)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認定為無效。該條限制主要是為了防止放貸者為獲得自身最大利益不斷提高民間借貸之利率,從而保證資金在金融市場內的優化配置和民間借貸市場穩定。
(3)年利率24%~36%的民間借貸利率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年利率在24%~36%之間約定并非無效,只是當債權人請求給付時,債務人拒絕給付時,債權人無法通過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但如果債務人已經給付且債權人已經受領,債務人無法通過訴訟強制債權人返還,法院不得認定為不當得利。
4.本金數額認定涉及利息是否能從本金中預先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第27條規定: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實踐中債權憑證上載明的出借金額與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數額不一致的情況較為普遍,而出借人提前扣除利息的做法會比較隱蔽,例如借款交付通過銀行轉賬,而利息扣除通過現金的方式。
借款人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的,應對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出借人未舉證證明其已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實際支付款項,借款人抗辯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張的借款本金數額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的,比如債權憑證載明的大部分款項通過銀行轉賬而其余部分款項以現金交付且無其他證據印證的,人民法院應該要求出借人補強證據,以排除合理懷疑。如果出借人不能證明與債權憑證載明數額的差額以現金交付事實的,應對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民間借貸案件中本金是否扣除利息的事實認定比較復雜。在出借人主張債權憑證載明金額即為實際出借本金數額、借款入主張利息提前扣除債權憑證載明金額與實際收到金額不一致,待證事實存在與否不能確定、真偽不明時,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08條之規定: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民間借貸中復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第28條規定: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參照本條規定,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本息之和的限度就是以最初的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與最初的本金之和,超過此限度的部分,人民法院則不予保護。
6.在連續多次重新簽訂借條的情況,本金和利息如何認定?
實踐存在雙方當事人多次重新簽訂借條的情況,相當于出現多期借款,這種情形下,需要分兩步計算:
首選逐步認定各期本金,最終計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
然后判斷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無超過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過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七、證據的組織涉及微信、QQ聊天記錄取證
1.當事人提交微信相關證據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1)使用終端設備登陸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于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
(2)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并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
(3)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2.法官采信微信相關證據時如何做?
(1)法院在采信微信相關證據時如何確定微信使用者身份?
微信并未強制實名認證,法官在采信微信相關證據時,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對方微信號、綁定的手機號碼以及聊天記錄中透露的相關信息內容,法官可以結合日常生活經驗,綜合相關信息,使用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微信使用者的身份進行確認。
(2)法院如何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
對于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問題,則可以通過雙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記錄對比來分析是否存在篡改關鍵內容的情況,并據此作出事實認定。
3.當事人提供電子證據的,應當采用截圖、拍照或錄音、錄像等方式對內容進行固定,并將相應圖片的紙質打印件、音頻、視頻的儲存載體(U盤、光盤)編號后提交法院,其中:
(1)提供微信、支付寶、QQ通訊記錄作為證據的,應當對用戶個人信息界面進行截圖固定;
(2)證據中包含音頻的,應當提交與音頻內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3)證據中包含視頻的,應當提交備份視頻后的儲存載體;
(4)證據中包含圖片、文本文件的,應當提交圖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5)證據的內容或者固定過程已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應當提供公證書。
(6)特別提醒:未經公證的電子證據可能存在不能獲得法院采納的風險。
4.如提供的電子證據屬于對話記錄的(包括文字、音頻、視頻),應當完整地反映對話過程,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不得選擇性提供。
5.當事人應保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載體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
6.電子證據未經公證機關公證,或雖經公證但法院認為有必要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載體、登錄相應軟件展示,與提交的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核對。
7.登錄軟件出示電子證據時,按以下步驟進行展示,并與固定電子證據形成的圖片、音頻、視頻進行一致性核對,由書記員記錄核對結果:
以出示支付寶證據為例:
(1)支付寶用戶登錄支付寶軟件,點擊“我的”菜單,展示本方支付寶賬號、身份認證信息;
(2)在支付寶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并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對方支付寶賬戶名稱及真實姓名;
(3)在個人信息界面點擊“發消息”進入通訊對話框,對對話過程中生成的信息內容逐一展示,對圖片、音頻、視頻、轉賬或者發紅包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4)展示轉賬信息的,點擊通訊對話框中的聊天詳情—查看轉賬記錄,展示轉賬支付信息。
八、民間借貸證據不足,以不當得利起訴是否能得到支持?
1.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2.裁判要旨
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適用范圍,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
3.指導案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浙民申295號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的情況下在他人利益受損的基礎上取得利益。其構成要件有四:無法律根據;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其中“無法律根據”是不當得利最重要的特征和構成要件??梢姴划數美鳛橐环N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適用范圍。
在司法實踐中,個別出借人由于證據不足而無法證明其與被告之間的借貸事實,最終導致敗訴,為了彌補損失,便考慮從不當得利入手,認為既然無證據表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便說明了原告支付給被告財產是沒有法律根據的,那么被告在無法律根據的情況下取得財產自然應當返還,若被告抗辯,則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占有錢款存在法律根據,那么此時舉證責任便轉移到了被告一方,因此無論被告舉證成立與否,法院都會判決被告返還涉案款項,這是原告的想法。但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中的“無法律根據”并非指“取得利益的過程缺乏法律程序”,而是指“取得利益并繼續保有利益欠缺正當性或法律依據。”
假如一開始便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舉證責任該如何分配?
最高法院民一庭在《借貸糾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后,又以不當得利為由另行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文中予以回答:
對于不當得利形成原因中合同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為無效等”積極“的事實,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具有合理性,但對于另一類不當得利,如銀行轉賬誤將一方的款項轉入錯誤的賬戶,如果仍然堅持要求由受損害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被告領受銀行誤轉入其賬戶的款項”無法律原因“,則對于原告是不公平的。
九、民間借貸案件中職業放貸人的認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司法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強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的會議紀要》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準,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3.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4.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并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于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自職業放貸人名錄公布之日起連續三個年度內,該名錄上人員涉及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項認定職業放貸人標準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將其從職業放貸人名錄上撤出。
涉職業放貸人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加強對證據和事實的審查,對涉及職業放貸人名錄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應慎用拘留、罰款、布控、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責任等措施;對于本金與利息已經執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執行部門應當向稅務部門通報,由稅務部門依法征稅。
對涉及職業放貸人的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并盡量促使雙方當事人見面,查清債權債務真實情況,盡早發現違法犯罪事實,精準有效打擊犯罪行為。對于出借人將債權轉讓給他人后,債權受讓人提起訴訟的,要加強審查,防止通過債權轉讓規避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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