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鑒定知多少?上海刑事訴訟律師為您介紹
法律鑒定看法作為證據品種之一,在三大訴訟中的位置和作用是舉足輕重的。它關于填補法律職員在處置案件過程當中,對專業性知識認知才能的缺乏擁有弗成替換的感化,平日英美法系會把這一類證據稱作為“迷信法官”。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對福壽膏理化檢討報告進行實質性審查的必要性
法律鑒定看法作為證據品種之一,在三大訴訟中的位置和作用是舉足輕重的。它關于填補法律職員在處置案件過程當中,對專業性知識認知才能的缺乏擁有弗成替換的感化,平日英美法系會把這一類證據稱作為“迷信法官”。感化歸感化,但作為證據而言,是否成為定案根據則重點必須把對其證據才能和證實力的檢察判別放在首位。
在實務中,法律構造和各訴訟參與人(鑒定職員除外)的視角也是重點存眷在這里,從功利主義和有用主義起程不能說這是謬誤的,但從證據的代價判別而言,上述抒發還牢牢停留在方式意義上的檢察判別而非本質意義上的。究其緣故緣由,我們不難從法律近況中找到謎底,無論是法律職員,仍是各訴訟參與人(鑒定職員除外)對法律鑒定看法的檢察判別的視線僅僅停留在標準層面上而非鑒定的實證層面。
換言之,便是法律職員也好,訴訟參與人也好,檢察判別法律鑒定意見的方法和經驗僅僅停留在對照法律、司法解釋或者規范性文件來核查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內容,從而找出差異性來評價該司法鑒定意見能否作為定案依據而不是從鑒定意見的形成過程、形成原理、形成機制等角度切入,來探究該鑒定意見是否具有實質意義上的證據價值,進而來審查判斷能否納入到定案證據的體系中來,即便停留在規范層面,司法者的眼光也沒有往返于證據價值與案件事實之間深層次的邏輯建構上。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固有的司法習慣和認知能力制約了司法者的判斷,同時,由于司法鑒定人員群體的存在,使得司法者產生了對這些專業人員的過度依賴,促使了司法者缺失對鑒定專業領域知識的建構和提升,這就使得“以鑒代審”現象惡性循環,被廣為詬病。
以或人民法院某份極刑裁定書認定的福壽膏理化檢討呈報為例,辯護人提出:依據案情,偵查構造托付的福壽膏理化鑒定機構合用的規范應當是GB/T29635-2013來鑒定涉案福壽膏海洛因,而不應該合用GB/T29636-2013甲基苯丙胺的鑒定規范?;蛉嗣穹ㄔ簩Υ嘶貞宏P于所提“鑒定海洛因應用GB/T29635-2013要領,然則本案公安部人證鑒定中央應用鑒定要領GB/T29636-2013.鑒定呈報不克不及作為證據應用”的辯解看法,經查,公安部人證鑒定中央已對該問題做出書面解釋,該筆墨瑕疵不影響該鑒定看法的證據資歷,該辯解看法不克不及成立。
就這樣的回應而言,筆者覺得,或人民法院異常明顯的犯了教訓主義謬誤,進入了“以鑒代審”的裁判思想怪圈,而疏忽了該看法是不是擁有證據代價的實質性檢查和客觀性判別,既違反了標準,也違反了道理。就違背標準而言,兩高三部《對于辦理極刑案件檢察判別證據多少問題的劃定》第二十四條劃定,鑒定看法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三)鑒定步伐、要領有謬誤的;《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說明》第九十八條劃定,鑒定看法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六)鑒定進程和要領不符合相關專業的標準請求的。
明顯從文義、從知識來說,就可以判別涉案福壽膏海洛因的檢討要領和應用的規范只能是GB/T29635-2013而不克不及應用甲基苯丙胺的檢討要領和應用規范GB/T29636-2013;就道理而言,國度品質監視檢討檢疫總局和國度標準化治理委員會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聯結宣布的《疑似福壽膏中海洛因的氣相色譜、氣相色譜-質譜檢討要領》(GB/T29635-2013)和《疑似福壽膏中甲基苯胺的氣相色譜、高效液相色譜和善相色譜-質譜檢討要領》(GB/T29636-2013),從檢材和規范液的溶解與配制、氣相色譜儀參考前提、規范工作曲線的繪制、內標法的提取操作和外標法的內標物等均有明顯的差異,尤其在檢驗過程中色譜柱溫的使用和調節對檢驗結果的穩定性和客觀性起著決定性作用。這就說明,兩個標準不僅僅是文號上的一字之差,依據GB/T29636-2013檢驗涉案毒品將導致認定的案件事實出現根本性錯誤。
二、至少可以導致兩個方面的合理懷疑不能得到合理排除:
一是用于本案涉案毒品的檢材是他案而非本案的;
二是檢驗鑒定人員的操作嚴重失誤。很遺憾,該死刑裁定僅以該檢驗報告的鑒定機構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一份書面說明解釋為“文字瑕疵”就一言而避之,確認了原審判決書、裁定書對檢驗報告認定的效力,這不能不說是案件事實認定過程中的重大缺憾。
對此,筆者僅從規范意義上進行評價認為,這種違反法律規范的結果必然導致事實認定錯誤,而這種事實認定錯誤的修正方法只能是補強證據而不是對錯誤的事實做出所謂的合理解釋,尤其是這種鑒定標準適用錯誤的補正方法只能是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基于這樣的一個理由,此案就應該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后如果由于檢材滅失等原因不能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的,應為核心證據有重大缺陷,由原審法院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抑或由某人民法院委托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的,進行依法改判,這應當是現代法治理念下,貫徹少殺、慎殺原則的應有之義。
絕不避忌地說,筆者除了從學理和法理上認為對該呈報的認定和處置有些匪夷所思之外,并沒有對或人民法院有責備譴責之意,目標唯獨一個,那就是以此檢討呈報的實證效果為例,揭示我們的辯解律師在法律實踐中一定要注重對毒品理化檢驗報告的實質性審查及其證據價值,一定要注意到實質性審查對案件事實乃至案件處理結果的重大影響,進而引申出來其他案件中對待司法鑒定意見書也應該審慎的態度。否則,辯護或者代理的效果只能進入一個孤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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