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別人和容留別人賣淫嫖娼會判刑嗎
組織別人和容留別人賣淫嫖娼會被判刑嗎?要判多少年?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知道容留賣淫與組織賣淫是什么?容留賣淫與組織賣淫的區別是什么?上海律師在此總結,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立案標準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加重處罰事由 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組織賣淫罪的概念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五、組織賣淫罪立案標準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組織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
六、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七、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為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為,刑事辯護律師,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八、介紹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的界限
介紹賣淫和強迫賣淫從形式上看都是使他人賣淫,但兩者有著本質區別:
1、犯罪的對象不同。介紹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那些愿意賣淫的人員,強迫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那些不愿出賣肉體的人員。
2、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者聯系賣淫對象;強迫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意圖迫使他人出賣肉體從事賣淫活動。
3、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在賣淫人員和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等介紹行為;強迫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采取暴力、脅迫、虐待等強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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