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如何起訴?上海合同法律師告訴你
因合同糾紛而提起訴訟,一直以來都是我國商業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進行解決這些問題最直接的方式。實踐中需要我們教師可以向哪些法院提起訴訟呢?接下來由上海合同法律師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關于企業合同糾紛訴訟中法院管轄的一些相關知識。
論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權法院的認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的居住地或者合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貸款合同當事人一般為金融機構和法人實體,管轄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所在地人民法院確定。如果被告的居住地與履行合同的地點相同,問題很容易解決,如果有差異,如何確定?
首先,借款企業合同中明確了履行地,雙方存在爭議應由履行地法院進行管轄;如果公司借款項目合同中未明確自己約定履行地,那么應依照國家最高發展人民對于法院《關于我們如何通過確定借款合同沒有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0號,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網絡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責任履行地。可見我國合同管理履行地是在出借方,這與《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是一個一致的。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是,當事人就有關合同主要內容可以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為了確定的,適用下列相關規定:履行工作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電子貨幣(接受傳統貨幣資金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法律合同的約定享有社會接受國際貨幣的債權的合同關系當事人的住所地)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訴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發生糾紛解決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義務后,借款人在長期借款期限屆滿后未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負有給付貨幣的義務。
此時,接收貨幣在出借方即貸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陳述的法律規定,由出借方(貸款方)即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借款合同簽訂后,出借人(貸款人)未履行義務,導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應履行義務的是出借人(即貸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3〕10號批復規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時應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即貸款人所在地),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在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貨幣所在地履行。
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有效應判決履行,此時法院判決履行即判決貸款人履行義務,給付貨幣給借款人(接受貨幣一方),這樣裁定管轄權由貸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執行(可理解為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比較少見。
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對公民可以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對于法院管轄。此規定企業如何選擇適用借款項目合同中的民間網絡借貸關系糾紛呢?民間金融借貸交易雙方通過當事人之間一般為公民社會個人,若借款時沒寫借條,沒約定支付利息,這樣的合同屬無償勞動合同,是實踐性單務合同。當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信息之后,出借人不再負有管理其他沒有任何一種義務,合同的義務主要是由于借款人的義務,即具有一定給付貨幣付還出借人的義務,此時,雙方根據當事人可能發生矛盾糾紛時,應適用民訴法二十二條的規定,由被告的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若當事人對借款學生進行國際結算后,由借款人出具欠條給出借人存執,當雙方已經發生經濟糾紛時,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智慧法院管轄,此時,欠條應視為書面技術合同,適應能力最高發展人民實現法院法復〔1993〕10號批復的規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責任履行地,適應中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電子貨幣資金一方所在地政府履行。同樣,借款人出具借條(或借據)給出借人(貸款人)存執的,當出借人依據借條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時,應由原告人(出借人,貸款人)所在地(即接受傳統貨幣方)人民要求法院管轄。
綜上,口頭民間借貸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借款合同爭議,除合同約定履行地點外,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由貸款人所在地或者接受債權的合同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即以貨幣債務的履行地點為債權人的住所。如果您還有其它此方面的困惑,歡迎來咨詢上海合同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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