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解答關于強迫交易的相關法律知識
商品生意本來是要遵照生意兩邊依據本人意愿舉行的舉行生意業務的,然則生活中我們有可能遇到強迫交易的情形,例如一些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生活中如果我們遇到這種情況其實是可以尋求法律幫助的,在法律中對強買強賣是有法律規定的。那么逼迫生意業務罪的備案標準是什么?強迫交易罪量刑標準是什么?如果遇到強買強賣如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解答關于強迫交易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逼迫交易罪立案標準:
依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劃定,有以下情況之一、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立案:
(1)強買強賣商品的;
(2)逼迫別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逼迫別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逼迫別人讓渡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逼迫別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由此可見,構本錢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注意事項:
?。?)這里的“情節緊張”,是指屢次逼迫生意業務的;逼迫生意業務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偽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
?。?)“以暴力、要挾手法逼迫別人供應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究。
這里的“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材實施襲擊或逼迫,使其不得不向行為人供應辦事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辦事。這里的“要挾”,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即時實施暴力損害相威脅,或以其余體式格局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懼而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
二、逼迫交易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226條以暴力、要挾手法,實行上述行動之一,情節緊張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并處或許單處罰金;情節分外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逼迫生意業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本罪與訛詐打單罪在行動方式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但二者之間有嚴格區別:
?。?)客體不同
本罪侵占的客體是龐雜客體,即市場生意業務秩序和別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別的正當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
本罪惡為人對被害人可應用暴力、要挾要領,而訛詐打單罪則只能應用要挾、挾制要領,若行為人當面臨被害人應用暴力,則超出了訛詐打單罪的范圍,此其一。其二,本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后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占有被害人財物。
?。?)主觀方面不同
本罪惡為人實行逼迫生意業務行動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主體不同
本罪天然人和單元都可以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無關逼迫生意業務的相關法律常識為您先容到這里,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您也涉及被強迫交易的相關情形,一定要及時尋求律師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律師事務所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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