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專業律師所解析教唆幫助者如何追責
在人們的一般理解中,教唆主要是指鼓勵,指導他人做壞事,詞本身就有一些貶義的暗示。上海專業律師所從新聞媒體報道中,我們知道教唆最多的對象群體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思想和體力不成熟,不能完全判斷事物的利弊,一旦有人通過語言、眼睛、語氣和行為鼓勵,未成年人的行為很容易受到影響。生活中也有很多幫助侵權的案例,例如,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容易爭吵,有些家庭不僅不說服,而且通過語言刺激,拱火,加劇形勢的發展,甚至在當事人沒有侵權意圖,有些家庭從后備箱拿出工具,主動遞給當事人,鼓勵,幫助當事人打架。
以案釋法
龐和肖,夏都是泉塘中學的學生。謝,余和小,夏認識。2018年3月17日(星期六)下午,龐和肖在泉塘中學附近一家奶茶店的走廊里發生了身體接觸和爭吵。那天晚上,龐和肖用手機聯系,雙方約好了。后來,他們取消了約會。謝、余和肖在一起??吹叫と∠s會后,他們繼續用肖的手機約會。2018年3月18日下午1時30分左右,龐到達約定地點,肖、謝、余、夏一起到場。肖、夏承認打了龐及其朋友的耳光,謝、余承認踢了龐等。龐等人沒有反擊。那天晚上,龐感到眼睛不舒服,在長沙愛爾眼科醫院住院三次,左眼玻璃體切除、重水、氣膠、硅油填充、剝膜、復雜視網膜復位等手術費用4846元。2019年1月29日,湖南省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報告。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龐因創傷導致左眼視網膜脫離。治療后,左眼盲4級,評為8級殘疾。
一審法院認為,自然人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權人因過錯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有關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龐和肖在學校附近的奶茶店過道上發生了身體碰撞,這是一件小事,不應該互相關心,但雙方都用手機,原告取消了約會,謝,余繼續用肖的手機約會,被告有主觀過錯。第二天到達約定地點后,被告肖、謝、余、夏四人了龐及其朋友、踢等傷害行為,龐一方三人未反擊,結果造成龐受傷,原告龐受傷損失294310.37元,四名被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肖、謝、余、夏是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造成他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四名被告應承擔四名被告監護人秦、任、李、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認為原告龐視力差,醫療前可能受到其他傷害,出院后未按照醫生的建議護理休息,造成傷害后果加重,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納。原告要求超過上述認定金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余等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在于龐是否因自身原因導致左眼視網膜脫離,上訴人實施的傷害行為是否與龐左眼創傷視網膜脫離致殘的傷害后果有因果關系,龐在本案原因上是否有過錯。龐的傷害鑒定意見是,被鑒定人龐因創傷導致左眼視網膜脫離,上訴人未提交證據證明被上訴人龐在案件發生前左眼受到其他外力傷害。本案的證據可以證明,上訴人龐的傷害是由四原審被告的共同傷害造成的;在共同傷害龐的過程中,上訴人余某教唆他人傷害龐,親自傷害龐,與被上訴人龐左眼創傷視網膜脫離致殘的傷害后果有因果關系。作為共同侵權人,他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現有證據表明,被上訴人龐在傷害現場激化矛盾后沒有動手反擊。
法官說法
作為一個成年人,他應該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責任,教唆和幫助未成年人侵權,并承擔侵權責任。作為侵權人的親屬、家庭成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不能因為不直接實施侵權而逃避責任。
作為被侵權人,我們應該注意收集和觀察是否有教唆,幫助行為的存在,如口頭鼓勵、想法、提供工具,通過尋找教唆,幫助他人,擴大可訴侵權人的范圍,更多地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作為未成年人,家庭成員應加強日常監督教育,教育子女盡量不受他人教唆。同時,他們應該陪伴和撫養他們的孩子,縮小心臟不好的人與孩子的接觸空間。
相關法規
《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律師分析:
教唆、幫助侵權的責任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教唆,幫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構成共同侵權、教唆、幫助人與被教唆人完全一致,承擔連帶責任。二是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監護人無過錯的,不構成共同侵權、教唆、幫助人單獨承擔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監護人有過錯、教唆、幫助人構成共同侵權。
在生活中,上海專業律師所可以到處找到教唆和幫助侵權的例子。例如,25歲的小張告訴8歲的小王,那里有一只狗。你用石頭砸它,看看它會有什么反應。這時,小王的母親被這首歌迷住了。她沒有聽到小張對小王說的話,也沒有阻止小王。后來,小王砸狗,導致自己和路人小李被狗咬傷,醫療費用為1萬元。此時,小張教唆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小王的行為構成了侵權行為。例如,在19歲大李的教唆下,13歲的小強每天半夜通過撬壓偷電動汽車電池。如果他能偷,他就會偷。如果他不能偷,他會砍掉電動汽車,造成大量財產損失。侵權行為已升級為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此時,大李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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