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大華路律師解殘疾賠償金能否支持二次起訴
基本情況:1995年,鄒駕駛卡車撞傷了吳。交警大隊認定交通事故,鄒承擔全部責任,吳不承擔責任。事故導致吳的腿截肢,傷勢被認定為二級殘疾。1997年10月27日,法院裁定鄒一次性向吳支付20年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設備費、護理費等5905.77元。2020年11月11日,吳以原判決確定的20年殘疾賠償金支付年限已過,無生活來源,二級殘疾需要護理,殘疾輔助設備也需要重新購買,要求鄒再次賠償其殘疾賠償、殘疾輔助設備費和護理費。
意見分歧:本案殘疾賠償金獲賠20年后,能否支持再次起訴?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意見認為,法律明確規定,殘疾賠償的最高賠償年限為20年,法院裁定鄒某一次性向吳某支付20年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設備費和護理費。吳某再次起訴,無限增加了鄒某的賠償義務,對鄒某不公平,不應再進行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法律規定殘疾賠償的最高賠償年限為20年,但武的腿截肢,沒有生活來源,原判決確定的20年殘疾賠償已經過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武有權再次獲得賠償。
律師解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設備費用或者殘疾賠償金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支付護理費、輔助設備費或者殘疾賠償金。賠償權利人確實需要繼續護理、準備輔助設備,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命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相關費用5至10年。原判決于1997年10月27日作出,即武能夠起訴超過支付年限的最早時間點為2017年。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生效,2017年5月1日后,原告的起訴不違反法律和以往原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可追溯性。
本案中,吳某原訴訟確定的20年賠償期限已屆滿,起訴超過年限。事故發生后,吳某雙腿截肢,沒有收入來源,生活困難。根據法律規定,為了保障吳某未來的后續生活,應支持吳某要求再次支付殘疾賠償的訴訟請求。上海交通事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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