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鋪律師談法院不應對哪些賬戶進行凍結扣劃
1、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34條:“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2、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法【1999】228號)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是采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于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該項存于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各地人民法院應對已審結和執行完畢的經濟糾紛案件做一下清理,凡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4 、國庫庫款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查詢、凍結、扣劃國庫庫款有關問題的復函》﹝銀函[1999]4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的規定,國庫負責辦理國家預算資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56號)中查詢、凍結、扣劃的存款范圍不包括國庫庫款。”
5、“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欠債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的批復》(法復【1997】6號)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以及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補助等。工會經費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全國總工會撥交。工會的經費一經撥交,所有權隨之轉移。在銀行獨立開列的“工會經費集中戶”,與企業經營資金無關,專門用于工會經費的集中與分配,不能在此帳戶開支費用或挪用、轉移資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所在企業的財產,在企業欠債的情況下,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
6、信托財產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一)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對于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托財產,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7、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法【2001】1號)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時,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1) 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2) 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3) 旅行社破產后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4)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同時,執行涉及旅行社的經濟賠償案件時,不得從旅游行政部門行政經費帳戶上劃轉行政經費資金。”
8、 證券投資基金財產非因自身債務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投資基金法》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9、 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可凍結不得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
10、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可以凍結不得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法發【2000】21號)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11、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款項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1996]30號)
信用卡賬戶不同于其他存款賬戶,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進行消費性活動,反而會造成銀行墊付資金。因此,不宜對信用卡賬戶采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
12、 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13、不得對政府財政經費賬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可以執行政府財政經費以外賬戶內的存款。
依據:《關于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注釋[2001]8號)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14、空難死亡賠償金賬戶不得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15.黨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
“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于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顚S?,不屬于企業的責任財產。因此,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賬戶,并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于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
16、軍隊、武警部隊的存款:限于“特種存款”不能被凍結或扣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56號)
第五條 軍隊、武警部隊一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帳戶的存款,原則上不采取凍結或扣劃等項訴訟保證措施。但軍隊、武警部隊的其余存款可以凍結和扣劃。
17、封閉貸款結算專戶基金: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的款項。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法發〔2000〕4號)
第二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時,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的款項。
第三條 如果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為逃避債務將其他款項打入封閉貸款結算專戶的,人民法院可以僅就所打入的款項采取執行措施。
18、法院不支持凍結、劃撥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11〕1號)
第四條 期貨公司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以下賬戶中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ㄒ唬┛蛻粼谄谪浌颈WC金賬戶中的資金;
?。ǘ┛蛻粝蚱谪浌咎峤坏挠糜诔涞直WC金的有價證券。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需要通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查詢、凍結、劃撥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予以協助。應當協助而拒不協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
19、法院不支持凍結、劃撥非結算會員在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11〕1號)
第五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會員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結算會員以下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非結算會員在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ǘ┓墙Y算會員向結算會員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20、法院不支持凍結、劃撥期貨交易所向其結算會員依法收取的結算擔保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11〕1號)
第七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其結算會員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期貨交易所向其結算會員依法收取的結算擔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證據證明結算會員在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中有超過交易所要求的結算擔保金數額部分的,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超出部分的資金。 上海黃浦法院咨詢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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