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浦律師解答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上海刑事律師回答,這種情況屬于死緩。那么死緩是什么意思?與死刑不一樣嗎?上海刑事律師解釋: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于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那么具體死刑和死緩的區別是什么呢?死緩是怎樣的執行的?上海刑事律師總結如下:
一、死刑和死緩的區別是什么
1、適用前提不同
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并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
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
緩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死刑緩期執行的后果為: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緩刑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死緩是死刑緩期執行的簡稱,死緩不是獨立刑種,而是運用死刑的執行制度。
二、死緩怎樣執行
對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人,可以在判處死刑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在考驗期間內若無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即可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制度。
如在緩期執行期間仍然有(故意)犯罪表現者,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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