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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頁 > 法律知識 > 浦東張衡路律師談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條例第二篇

    浦東張衡路律師談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條例第二篇

    法律知識 2022-06-01 10:05:514049策法網
    【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第十一節 勘驗檢查 第一百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按規定報批后,可以依法對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電子數據等進行勘驗檢查。 第一百三十七條 依法需要勘驗檢查的,應當制作《勘驗檢查證》;需要委托勘驗檢查的,應當出具《委托勘驗檢查書》,送具有專門知識、勘驗檢查資格的單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第十一節  勘驗檢查

      第一百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按規定報批后,可以依法對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電子數據等進行勘驗檢查。

      第一百三十七條  依法需要勘驗檢查的,應當制作《勘驗檢查證》;需要委托勘驗檢查的,應當出具《委托勘驗檢查書》,送具有專門知識、勘驗檢查資格的單位(人員)辦理。

      第一百三十八條  勘驗檢查應當由二名以上調查人員主持,邀請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彬灆z查情況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參加勘驗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

      勘驗檢查現場、拆封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對現場情況應當拍攝現場照片、制作現場圖,并由勘驗檢查人員簽名。

      第一百三十九條  為了確定被調查人或者相關人員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依法對其人身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法醫或者醫師進行人身檢查。檢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被調查人拒絕檢查的,可以依法強制檢查。

      人身檢查不得采用損害被檢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貶低其名譽、人格的方法。對人身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應當嚴格保密。

      對人身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檢查的調查人員、檢查人員、被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員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記明。

      第一百四十條  為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審批可以依法進行調查實驗。調查實驗,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也可以要求被調查人、被害人、證人參加。

      進行調查實驗,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作調查實驗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進行調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的行為。

      第一百四十一條  調查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讓被害人、證人和被調查人對與違法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或者場所進行辨認;也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對被調查人進行辨認,或者讓被調查人對涉案人員進行辨認。

      辨認工作應當由二名以上調查人員主持進行。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并告知辨認人作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辨認應當形成筆錄,并由調查人員、辨認人簽名。

      第一百四十二條  辨認人員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張。

      辨認人不愿公開進行辨認時,應當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辨認,并為其保守秘密。

      第一百四十三條  組織辨認物品時一般應當辨認實物。被辨認的物品系名貴字畫等貴重物品或者存在不便搬運等情況的,可以對實物照片進行辨認。辨認人進行辨認時,應當在辨認出的實物照片與附紙騎縫上捺指印予以確認,在附紙上寫明該實物涉案情況并簽名、捺指印。

      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張。

      對于難以找到相似物品的特定物,可以將該物品照片交由辨認人進行確認后,在照片與附紙騎縫上捺指印,在附紙上寫明該物品涉案情況并簽名、捺指印。在辨認人確認前,應當向其詳細詢問物品的具體特征,并對確認過程和結果形成筆錄。

      第一百四十四條  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一)辨認開始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ǘ┍嬲J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三)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但特定辨認對象除外;

      (四)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ㄎ澹┍嬲J不是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辨認筆錄存在其他瑕疵的,應當結合全案證據審查其真實性和關聯性,作出綜合判斷。
     


     

      第十二節  鑒    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為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按規定報批后,可以依法進行鑒定。

      鑒定時應當出具《委托鑒定書》,由二名以上調查人員送交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監察機關可以依法開展下列鑒定:

     ?。ㄒ唬P跡、印刷文件、污損文件、制成時間不明的文件和以其他形式表現的文件等進行鑒定;

     ?。ǘΠ讣猩婕暗呢攧諘嬞Y料及相關財物進行會計鑒定;

     ?。ㄈΡ徽{查人、證人的行為能力進行精神病鑒定;

     ?。ㄋ模θ梭w造成的損害或者死因進行人身傷亡醫學鑒定;

     ?。ㄎ澹︿浺翡浵褓Y料進行鑒定;

     ?。σ螂娮有畔⒓夹g應用而出現的材料及其派生物進行電子證據鑒定;

     ?。ㄆ撸┢渌梢砸婪ㄟM行的專業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為鑒定提供必要條件,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調查人員應當明確提出要求鑒定事項,但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

      監察機關應當做好檢材的保管和送檢工作,記明檢材送檢環節的責任人,確保檢材在流轉環節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第一百四十八條  鑒定人應當在出具的鑒定意見上簽名,并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多個鑒定人的鑒定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鑒定意見上記明分歧的內容和理由,并且分別簽名。

      監察機關對于法庭審理中依法決定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應當予以協調。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九條  調查人員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應當告知被調查人及相關單位、人員,送達《鑒定意見告知書》。

      被調查人或者相關單位、人員提出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按規定報批,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對鑒定意見告知情況可以制作筆錄,載明告知內容和被告知人的意見等。

      第一百五十條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補充鑒定:

      (一)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ǘ┌l現新的有鑒定意義的證物的;

     ?。ㄈ﹁b定證物有新的鑒定要求的;

     ?。ㄋ模╄b定意見不完整,委托事項無法確定的;

     ?。ㄎ澹┢渌枰a充鑒定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條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ㄈ╄b定人故意作出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ㄋ模╄b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ㄎ澹z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決定重新鑒定的,應當另行確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

      第一百五十二條 因無鑒定機構,或者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監察機關可以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出具報告。
     

      第十三節  技術調查

      第一百五十三條  監察機關根據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需要,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可以依法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公安機關或者國家有關執法機關依法執行。

      前款所稱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ㄒ唬┌盖橹卮髲碗s,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被調查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案件在全國或者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

      第一百五十四條  依法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監察機關應當出具《采取技術調查措施委托函》《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決定書》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適用對象情況表》,送交有關機關執行。其中,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委托有關執行機關采取技術調查措施,還應當提供《立案決定書》。

      第一百五十五條  技術調查措施的期限按照監察法的規定執行,期限屆滿前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到期自動解除。

      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監察機關應當按規定及時報批,將《解除技術調查措施決定書》送交有關機關執行。

      需要依法變更技術調查措施種類或者增加適用對象的,監察機關應當重新辦理報批和委托手續,依法送交有關機關執行。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于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收集的信息和材料,依法需要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的,監察機關應當按規定報批,出具《調取技術調查證據材料通知書》向有關執行機關調取。

      對于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收集的物證、書證及其他證據材料,監察機關應當制作書面說明,寫明獲取證據的時間、地點、數量、特征以及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批準機關、種類等。調查人員應當在書面說明上簽名。

      對于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獲取的證據材料,如果使用該證據材料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時,可以建議由審判人員在庭外進行核實。

      第一百五十七條 調查人員對采取技術調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嚴格保密。

      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獲取的證據、線索及其他有關材料,只能用于對違法犯罪的調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對采取技術調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應當經審批及時銷毀。對銷毀情況應當制作記錄,由調查人員簽名。
     

      第十四節  通    緝

      第一百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監察機關對在逃的應當被留置人員,依法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的,應當按規定報批,送交同級公安機關執行。送交執行時,應當出具《通緝決定書》,附《留置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和被通緝人員信息,以及承辦單位、承辦人員等有關情況。

      通緝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有決定權的上級監察機關出具《通緝決定書》,并附《留置決定書》及相關材料,送交同級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五十九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依法需要提請公安部對在逃人員發布公安部通緝令的,應當先提請公安部采取網上追逃措施。如情況緊急,可以向公安部同時出具《通緝決定書》和《提請采取網上追逃措施函》。

      省級以下監察機關報請國家監察委員會提請公安部發布公安部通緝令的,應當先提請本地公安機關采取網上追逃措施。

      第一百六十條  監察機關接到公安機關抓獲被通緝人員的通知后,應當立即核實被抓獲人員身份,并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時以內派員辦理交接手續。邊遠或者交通不便地區,至遲不得超過三日。

      公安機關在移交前,將被抓獲人員送往當地監察機關留置場所臨時看管的,當地監察機關應當接收,并保障臨時看管期間的安全,對工作信息嚴格保密。

      監察機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協助將被抓獲人員帶回的,應當按規定報批,請本地同級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協助。提請協助時,應當出具《提請協助采取留置措施函》,附《留置決定書》復印件及相關材料。

      第一百六十一條  監察機關對于被通緝人員已經歸案、死亡,或者依法撤銷留置決定以及發現有其他不需要繼續采取通緝措施情形的,應當經審批出具《撤銷通緝通知書》,送交協助采取原措施的公安機關執行。

      第十五節  限制出境

      第一百六十二條  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按規定報批后,可以依法決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交由移民管理機構依法執行。

      第一百六十三條  監察機關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應當出具有關函件,與《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決定書》一并送交移民管理機構執行。其中,采取邊控措施的,應當附《邊控對象通知書》;采取法定不批準出境措施的,應當附《法定不準出境人員報備表》。

      第一百六十四條  限制出境措施有效期不超過三個月,到期自動解除。

      到期后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措施的,應當按原程序報批。承辦部門應當出具有關函件,在到期前與《延長限制出境措施期限決定書》一并送交移民管理機構執行。延長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百六十五條  監察機關接到口岸移民管理機構查獲被決定采取留置措施的邊控對象的通知后,應當于二十四小時以內到達口岸辦理移交手續。無法及時到達的,應當委托當地監察機關及時前往口岸辦理移交手續。當地監察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一百六十六條  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按規定報批,及時予以解除。承辦部門應當出具有關函件,與《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決定書》一并送交移民管理機構執行。

      第一百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監察機關在重要緊急情況下,經審批可以依法直接向口岸所在地口岸移民管理機構提請辦理臨時限制出境措施。

      第五章  監察程序

      第一節  線索處置

      第一百六十八條  監察機關應當對問題線索歸口受理、集中管理、分類處置、定期清理。

      第一百六十九條  監察機關對于報案或者舉報應當依法接受。屬于本級監察機關管轄的,依法予以受理;屬于其他監察機關管轄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予以轉送。

      監察機關可以向下級監察機關發函交辦檢舉控告,并進行督辦,下級監察機關應當按期回復辦理結果。

      第一百七十條  對于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主動投案的,應當依法接待和辦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  監察機關對于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其他機關移送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審核,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ㄒ唬┍締挝挥泄茌牂嗟模皶r研究提出處置意見;

     ?。ǘ┍締挝粵]有管轄權但其他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在五個工作日以內轉送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

      (三)本單位對部分問題線索有管轄權的,對有管轄權的部分提出處置意見,并及時將其他問題線索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ㄋ模┍O察機關沒有管轄權的,及時退回移送機關。

      第一百七十二條  信訪舉報部門歸口受理本機關管轄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統一接收有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單位移送的相關檢舉控告,移交本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或者相關部門,并將移交情況通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接收巡視巡察機構和審計機關、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其他機關移送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按程序移交本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或者相關部門辦理。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部門在工作中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屬于本部門受理范圍的,應當報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屬于本機關其他部門受理范圍的,經審批后移交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分辦。

      第一百七十三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問題線索及處置情況,向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問題線索承辦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線索,逐件編號登記、建立管理臺賬。線索管理處置各環節應當由經手人員簽名,全程登記備查,及時與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核對。

      第一百七十四條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處置意見并制定處置方案,經審批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方式進行處置,或者按照職責移送調查部門處置。

      函詢應當以監察機關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單位和派駐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后十五個工作日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發函回復。被函詢人為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發函回復監察機關。

      被函詢人已經退休的,按照第二款規定程序辦理。

      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審批可以對談話、函詢情況進行核實。

      第一百七十五條  檢舉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實姓名或者本單位名稱,有電話等具體聯系方式的,屬于實名檢舉控告。監察機關對實名檢舉控告應當優先辦理、優先處置,依法給予答復。雖有署名但不是檢舉控告人真實姓名(單位名稱)或者無法驗證的檢舉控告,按照匿名檢舉控告處理。

      信訪舉報部門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實名檢舉控告,應當在收到檢舉控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以內按規定告知實名檢舉控告人受理情況,并做好記錄。

      調查人員應當將實名檢舉控告的處理結果在辦結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以內向檢舉控告人反饋,并記錄反饋情況。對檢舉控告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其進行說明;對提供新證據材料的,應當依法核查處理。

      第二節  初步核實

      第一百七十六條  監察機關對具有可查性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應當按規定報批后,依法開展初步核實工作。

      第一百七十七條  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確定初步核實對象,制定工作方案,明確需要核實的問題和采取的措施,成立核查組。

      在初步核實中應當注重收集客觀性證據,確保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一百七十八條  在初步核實中發現或者受理被核查人新的具有可查性的問題線索的,應當經審批納入原初核方案開展核查。

      第一百七十九條  核查組在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后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初步核實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全體人員簽名。

      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步核實情況,按照擬立案調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部門、機關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按照批準初步核實的程序報批。
     

      第三節  立    案

      第一百八十條  監察機關經過初步核實,對于已經掌握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部分事實和證據,認為需要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應當按規定報批后,依法立案調查。

      第一百八十一條  監察機關立案調查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案件,需要對涉嫌行賄犯罪、介紹賄賂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立案調查的,應當一并辦理立案手續。需要交由下級監察機關立案的,經審批交由下級監察機關辦理立案手續。

      對單位涉嫌受賄、行賄等職務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法對該單位辦理立案調查手續。對事故(事件)中存在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問題,需要追究法律責任,但相關責任人員尚不明確的,可以以事立案。對單位立案或者以事立案后,經調查確定相關責任人員的,按照管理權限報批確定被調查人。

      監察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和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認定的事實,需要對監察對象給予政務處分的,可以由相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提出給予政務處分的意見,按程序移送審理。對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監察對象,需要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依法辦理立案手續。

      第一百八十二條  對案情簡單、經過初步核實已查清主要職務違法事實,應當追究監察對象法律責任,不再需要開展調查的,立案和移送審理可以一并報批,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審理。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上級監察機關需要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應當按規定報批,向被指定管轄的監察機關出具《指定管轄決定書》,由其辦理立案手續。

      第一百八十四條  批準立案后,應當由二名以上調查人員出示證件,向被調查人宣布立案決定。宣布立案決定后,應當及時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等相關組織送達《立案通知書》,并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

      對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按規定通知被調查人家屬,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節  調    查

      第一百八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已經立案的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案件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

      調查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案件,對被調查人沒有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在立案后一年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被調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應當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經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被調查人在監察機關立案調查以后逃匿的,調查期限自被調查人到案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一百八十六條  案件立案后,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批準確定調查方案。

      監察機關應當組成調查組依法開展調查。調查工作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方案執行,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對重要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調查人員在調查工作期間,未經批準不得單獨接觸任何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調查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條  調查組應當將調查認定的涉嫌違法犯罪事實形成書面材料,交給被調查人核對,聽取其意見。被調查人應當在書面材料上簽署意見。對被調查人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調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對被調查人提出申辯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核實,成立的予以采納。

      調查組對于立案調查的涉嫌行賄犯罪、介紹賄賂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在查明其涉嫌犯罪問題后,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對于按照本條例規定,對立案和移送審理一并報批的案件,應當在報批前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

      第一百八十八條  調查組在調查工作結束后應當集體討論,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列明被調查人基本情況、問題線索來源及調查依據、調查過程,涉嫌的主要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事實,被調查人的態度和認識,處置建議及法律依據,并由調查組組長以及有關人員簽名。

      對調查過程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形成的意見建議,應當形成專題報告。

      第一百八十九條  調查組對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擬依法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起草《起訴建議書》。《起訴建議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基本情況,調查簡況,認罪認罰情況,采取留置措施的時間,涉嫌職務犯罪事實以及證據,對被調查人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情節,提出對被調查人移送起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采取強制措施的建議,并注明移送案卷數及涉案財物等內容。

      調查組應當形成被調查人到案經過及量刑情節方面的材料,包括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立功等量刑情節,認罪悔罪態度、退贓、避免和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等方面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被檢舉揭發的問題已被立案、查破,被檢舉揭發人已被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刑事強制措施、起訴或者審判的,還應當附有關法律文書。

      第一百九十條  經調查認為被調查人構成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提出相應處理意見,經審批將調查報告、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事實材料、涉案財物報告、涉案人員處理意見等材料,連同全部證據和文書手續移送審理。

      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材料應當按照刑事訴訟要求單獨立卷,與《起訴建議書》、涉案財物報告、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及其自查報告等材料一并移送審理。

      調查全過程形成的材料應當案結卷成、事畢歸檔。
     

      第五節  審    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  案件審理部門收到移送審理的案件后,應當審核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對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的,還應當審核相關案卷材料是否符合職務犯罪案件立卷要求,是否在調查報告中單獨表述已查明的涉嫌犯罪問題,是否形成《起訴建議書》。

      經審核符合移送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條件的,經審批可以暫緩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要求調查部門補充完善材料。

      第一百九十二條  案件審理部門受理案件后,應當成立由二人以上組成的審理組,全面審理案卷材料。

      案件審理部門對于受理的案件,應當以監察法、政務處分法、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為準繩,對案件事實證據、性質認定、程序手續、涉案財物等進行全面審理。

      案件審理部門應當強化監督制約職能,對案件嚴格審核把關,堅持實事求是、獨立審理,依法提出審理意見。堅持調查與審理相分離的原則,案件調查人員不得參與審理。

      第一百九十三條  審理工作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經集體審議形成審理意見。

      第一百九十四條 審理工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完成,重大復雜案件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一百九十五條  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經審批可以與被調查人談話,告知其在審理階段的權利義務,核對涉嫌違法犯罪事實,聽取其辯解意見,了解有關情況。與被調查人談話時,案件審理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與被調查人談話:

      (一)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擬移送起訴的;

     ?。ǘ┛赡艽嬖谝苑欠ǚ椒ㄊ占C據情形的;

     ?。ㄈ┍徽{查人對涉嫌違法犯罪事實材料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

      (四)被調查人要求向案件審理人員當面陳述的;

      (五)其他有必要與被調查人進行談話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經審理認為主要違法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經審批將案件退回承辦部門重新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經審批可以退回補充調查:

     ?。ㄒ唬┎糠质聦嵅磺?、證據不足的;

      (二)遺漏違法犯罪事實的;

      (三)其他需要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

      案件審理部門將案件退回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的,應當出具審核意見,寫明調查事項、理由、調查方向、需要補充收集的證據及其證明作用等,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承辦部門。

      承辦部門補充調查結束后,應當經審批將補證情況報告及相關證據材料,連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審理部門;對確實無法查明的事項或者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書面說明。重新調查終結后,應當重新形成調查報告,依法移送審理。

      重新調查完畢移送審理的,審理期限重新計算。補充調查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一百九十七條  審理工作結束后應當形成審理報告,載明被調查人基本情況、調查簡況、涉嫌違法或者犯罪事實、被調查人態度和認識、涉案財物處置、承辦部門意見、審理意見等內容,提請監察機關集體審議。

      對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形成《起訴意見書》,作為審理報告附件。《起訴意見書》應當忠實于事實真象,載明被調查人基本情況,調查簡況,采取留置措施的時間,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情節,涉案財物情況,涉嫌罪名和法律依據,采取強制措施的建議,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案件審理部門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且通過退回補充調查仍無法達到證明標準的,應當提出撤銷案件的建議。

      第一百九十八條  上級監察機關辦理下級監察機關管轄案件的,可以經審理后按程序直接進行處置,也可以經審理形成處置意見后,交由下級監察機關辦理。

      第一百九十九條  被指定管轄的監察機關在調查結束后應當將案件移送審理,提請監察機關集體審議。

      上級監察機關將其所管轄的案件指定管轄的,被指定管轄的下級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后,將案件報上級監察機關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上級監察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進行審理。

      上級監察機關將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的,被指定管轄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第一款規定辦理后,將案件送交有管理權限的監察機關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有管理權限的監察機關應當進行審理,審理意見與被指定管轄的監察機關意見不一致的,雙方應當進行溝通;經溝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經協商,有管理權限的監察機關在被指定管轄的監察機關審理階段可以提前閱卷,溝通了解情況。

      對于前款規定的重大、復雜案件,被指定管轄的監察機關經集體審議后將處理意見報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審核同意的,有管理權限的監察機關可以經集體審議后依法處置。
     

      第六節  處    置

      第二百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據監察法、政務處分法等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百零一條  監察機關對于公職人員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上述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并使用。

      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應當由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提醒、批評教育人所在單位有關負責人陪同;經批準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對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情況應當制作記錄。

      被責令檢查的公職人員應當作出書面檢查并進行整改。整改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誡勉由監察機關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以談話方式進行的,應當制作記錄。

      第二百零二條  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需要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政務處分決定,制作政務處分決定書。

      第二百零三條  監察機關應當將政務處分決定書在作出后一個月以內送達被處分人和被處分人所在機關、單位,并依法履行宣布、書面告知程序。

      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應當依法及時執行處分決定,并將執行情況向監察機關報告。處分決定應當在作出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執行完畢,特殊情況下經監察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百零四條  監察機關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領導人員,可以按照管理權限采取通報、誡勉、政務處分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處理的建議。

      第二百零五條  監察機關依法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的,應當經審批制作監察建議書。

      監察建議書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O督調查情況;

     ?。ǘ┱{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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