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教殺害女大學生手段殘忍,學校卻放任不管!
黑人外教殘忍殺害女學生事件,寧波工程學院別再回避了——可以不以膚色論好歹,但也不能因為膚色而將問題自動加敏、輕描淡寫。
這事目前的“官宣”信息十分有限,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網上“內幕消息”熱傳,尤其是自稱受害女生家屬者的爆料,堪稱一根引線,迅速引爆了輿論,讓事件不斷發酵,讓網民怒火中燒。
上海刑事訴訟大律師從爆料信息看,大體可以梳理出以下幾點信息:
1,該外教追求23歲的被害女生,被拒絕后惱羞成怒,6月14日晚,以學做中國菜為由將她騙出來,在離學校1公里的樹林中,向被害女生臉上砍了十幾刀,脖子大動脈被砍斷,死狀慘不忍睹。
2,該外教道德敗壞,作風惡劣,在中國娶妻生子,婚內出軌,一直騷擾女學生,多次在課堂上攻擊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被學生投訴好幾屆后,從一個學院轉到另一個學院,是唯一一名黑人外教。
3,兇案14號發生(另有奸殺一說),18號由于家長舉遺像在校門口發傳單,該校學生才普遍得知此事,并通過網絡爆料方式將此事捅出來。有學生因為朋友圈轉發被害者家屬宣傳單被老師約談。
4,之前女孩母親表示,要進學校收拾孩子的遺物,問問女兒的同學,被校方拒絕,校方表示,這樣影響不好。
5,因為18號下午開始通過學生輿論發酵,校領導才跟家屬表示會負責到底,之前表示學校沒有責任只賠學費,自行可以向法院起訴。被害人家屬認為學校的處理態度無法接受,在微博上求助。
第一次聽說黑人外教殺人有豁免權,對這樣一個有不良記錄的外教校方為什么要包庇?難道就因為黑人高人一等嗎?
這種黑人外教,在他美國可能就是一個流浪漢,到中國反而成了座上賓,還當了大學的老師,這是什么大學?千萬不能讓孩子報這種所謂的大學,考察一個教師的工作能力,遠比考核一個教師的品德更重要!
現在,全國都應該清查外教,殘忍的不是兇手,是學校的負責人,沒有這樣的學校,不可能有這樣兇殘的人出現!
好在公安機關高度重視,兩日連發兩個警情通報,說明輿情已經起到了作用。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上級公安機關已經開始全程指導案件偵辦,檢察機關也提前介入。這個案件的公正性是可以受到保證的。
先來說一下黑人外教殺人判多少年
一、按殺人的行為性質可劃分為: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殺人罪量刑標準為:
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再來說下學校的責任,那么學校的行為是否構成了包庇罪呢?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關于包庇罪的認定主要從已下幾個要點來講:
(一)本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包庇行為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后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犯窩藏、包庇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
(三)本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論認為,消滅罪跡與毀滅罪證的行為構成包庇罪。本法增設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之后,也有人認為包庇罪包括幫助湮滅罪跡和毀滅罪證的行為。上海刑事訴訟大律師認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包庇罪應僅限于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而不包括幫助犯罪人毀滅或者偽造證據的行為。不過,這兩種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較大,如何合理劃清其界限,還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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