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債權債務專業律師來講講貨幣借款案件中管轄法院在哪
黃亞新,利昌公司,曾勵勤上訴請求: 撤銷依法移交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判決。事實和理由:戴洪九已向一審法院提出答辯,并就實質性問題進行辯護,他的司法管轄權異議申請應予駁回,因為他的司法管轄權異議已超過法定時限。上海合同律師來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此案中1,000萬元貸款的實際支付有借方證據和有關證據支持,雙方就還款問題已經進行了多次磋商。根據《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規定》第三條“合同履行地為最高人民法院承兌貨幣的當事人所在地”。
本案原告主張要求被告償還貸款本息,即雙方爭議的是是否退款,因此黃亞新應為“承兌貨幣的當事人”,貸款人黃亞新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有管轄權。一審法院將案件移送呼和浩特內蒙古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適用法律錯誤。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黃亞新、公司、曾訴戴償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雙方沒有約定本案的管轄法院,也沒有約定通過其他方式確定管轄法院。因此,他們要求將他們收到貨幣的地點作為履行合同的地點,并確定管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本案屬于民間借貸糾紛。爭議的對象是支付貨幣,收到貨幣的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但“收幣方所在地”在實踐中有兩種情況,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雙方對是否貸出涉案貸款有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雙方就是否歸還涉案貸款及其利息發生爭議時,貸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黃亞新、公司、曾主張戴償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因此,本案屬于借款償還糾紛,合同履行地應為貸款人所在地甘肅省。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黃亞新、公司、曾訴戴償還借款本息共計2957、5萬元,依法應由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原審根據戴對黃亞新未向其借款的辯護意見,認為雙方存在借貸糾紛,并據此認定借款人戴為合同履行地,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華民國中作出如下裁決:撤銷甘肅省發展高級管理人民對于法院(2017)甘民初15號民事法律裁定;案件由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目的是貸款合同,這構成了共謀和虛偽。房屋買賣合同本身作為變相行為無效,貸款擔保作為隱性行為,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確認為當事人之間的變相行為。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于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的隱蔽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物權法》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制度規定。第一百七十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享有擔保權益的人依法享有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義務或擔保權益按當事人約定變現的情況下對擔保財產償還的優先權。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上海合同律師認為,當事人以買賣合同為民間借貸合同擔保,借款人到期無力償還貸款,貸款人要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解釋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不改變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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