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輕微使用暴力收取債務的行為?上海刑事大案律師來回答
被告人戴穎、蒯軍對指控的事實問題沒有任何異議,但認為我們自己是合法要債,不構成一個犯罪。戴穎的辯護人可以認為,被告人如果沒有拘押被害人,只是進行限制被害人人身安全自由,達不到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不構成網絡犯罪。上海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Taizhou City 姜堰區審理查明案,被告戴穎于2015年2月18日至5月1日期間向受害人 Song Xiangxi 索要債務,將被告快軍、丁江貴、凌宇、吳曉龍、苗玉生、楊一鵬(分別)聚集在一起,安排一人或多人每天與宋一起吃飯。
與他一起住在張店鎮張店橋酒店、姜堰區、泰州及其位于張店美食橋西側的家族工廠,并通過凝視、跟蹤、其他方式旅行,迫使宋 Xiangxi 欠債。在此期間,宋 Xiangxi 的近親多次報警,公安局建議戴英、葵君等不要限制或剝奪宋 Xiangxi 的人身自由,戴英、葵君等繼續從事上述行為。
由于無法達成還款協議,戴穎于4月30日指示葵軍等人將 Xiangxi 的睡椅搬到工廠外面,并于5月1日砸毀了工廠內的取暖器和水壺。5月2日,Xiangxi 在工廠自殺身亡。其中,魁軍參與限制 Xiangxi 自由約30天。
Taizhou City 姜堰區認為,被告人戴穎、葵軍為索取債務,與他人合謀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戴穎在共同犯罪中起著重要作用,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她應該根據她參與、組織或指揮的所有罪行受到懲罰??娫诠餐缸镏刑幱诖我匚?,是共犯,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戴穎和快軍被繩之以法后,如果他們如實交代罪行,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因此,根據《人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稅務條例:
被告人戴穎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二年完成六個月;被告奎軍因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
宣判后,被告人戴穎提出通過上訴,稱其未限制宋祥喜人身進行自由,不構成一個非法拘禁罪。其護人可以提出具有相同辯護意見,另提出戴穎等人未破壞中國社會經濟秩序以及依法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蒯軍未提出解決上訴。
泰州市中級人民對于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戴穎、蒯軍恐嚇他人,情節更加惡劣,其行為研究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經濟犯罪。戴穎在共同實施犯罪中起主要影響作用,是主犯。蒯軍在共同參與犯罪中起次要積極作用,是從犯,依法管理應當從輕處罰。戴穎、蒯軍歸案后,如實供述作為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使用可以得到從輕處罰。
戴穎、蒯軍具有劣跡,酌情從重處罰。原審判決結果認定的事實已經基本沒有清楚,證據能力確實能夠充分,審判工作程序是否合法,但定性方法不當,依法及時予以糾正。
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中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實現人民需要法院、最高領導人民檢察院提出關于企業辦理尋釁滋事刑事責任案件具體適用我國法律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內容如下:
1、撤銷以及泰州市姜堰區人民對于法院(2016)蘇1204刑初18號刑事案件判決主文:被告人戴穎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二年完成六個月;被告人蒯軍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或者一年九個月。
2、上訴人(原被告)因擾亂治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
3、原審被告人蒯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上海刑事律師了解到,根據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尋釁滋事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政府管制,綜合分析本案的犯罪客觀事實、后果之間以及戴穎、蒯軍的量刑情節,判處戴穎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蒯軍一年九個月并無不當,故對原審的量刑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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