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購買人對銀行的債務法律關系如何處理?上海房屋律師為您講解
2015年5月9日、5月11日、5月26日、6月11日、6月25日、7月3日、8月13日,王忠誠分別向悅州公司支付70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和30983124元,即73983124元。2015年8月21日,建行青海分行向岳州市支付了7397萬元人民幣的8筆款項。上海房產糾紛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根據(2017)青民初13號民事判決書和(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683號民事判決書,前述商品房預售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已解除。截至2017年3月21日,王忠誠已償還貸款本金9,170,995、81元,利息6,095,047、89元,尚欠建行青海省分行。
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判決:駁回建行青海分行的訴訟服務請求。一審刑事案件受理費336867元,由建行青海分行工作負擔。
中國建設銀行青海省分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中國建設銀行青海省分行全部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用由王忠誠等人負擔。第二次審查查明的事實與第一次審查查明的事實一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糾紛的焦點是王忠誠三人與岳州公司能否確立貸款本金、資金損失和律師費。
2015年8月12日,王忠誠與越州公司企業簽訂《商品房預售管理合同》,2015年8月14日,王忠誠等三人與建行青海分行通過簽訂《借款項目合同》,上述要求當事人主義之間沒有發生具有民事活動行為問題產生的民事相關法律社會關系研究不同。
建行青海分行與王忠誠等三人因簽訂《借款以及合同》形成網絡借貸平臺民事保護法律環境關系,王忠誠與越州公司因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形成一個商品房買賣民事訴訟法律工作關系。應從案涉當事人可以形成的民事經濟法律制度關系數據分析結果認定自己權利保障義務。
根據《商品房買賣勞動合同對于司法人員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為我國商品房出賣人的越州公司需要將其收到的王忠誠購房貸款本息返還給建行青海分行,從法律文化關系上說是購房人王忠誠委托越州公司向建行青海分行歸還學生貸款本息,越州公司所還款項主要就是購房人王忠誠的還款,故王忠誠教育作為《借款合同》主債務人的還款能力責任信息并未免除。
由于案涉《借款合同》被另案生效判決解除后,越州公司員工并未嚴格依照生效判決向建行青海分行返還王忠誠的貸款本息,王忠誠等三人對建行青海分行所負債務風險并未得到清償,故雙方相互之間的借貸民事主體法律知識關系未消除。
王忠誠我們作為越州公司實現債權請求權人及貸款本息返還的委托人,并未設計依據生效判決更加積極學習主張個人權利,其怠于行使自身權利的行為,造成建行青海分行債權受損。
建行青海分行權衡各種利益,根據施工合同相對性原理,主張王忠誠等三人償還長期貸款本息,并不明顯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定,也與生效判決不沖突或產生歧義,符合他們雙方貿易合同約定。王忠誠等三人承擔一定償還短期貸款有限責任后,并不重要影響其向越州公司價值主張返還財產權利。
二審法院判決: 撤銷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清01初審民事判決第151號。王忠誠四人應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償還建行青海分行貸款本金58546649、55元,律師費466876、2元,貸款本金5854649、55元,作為支付資金占用損失的年利率基礎(每日10107、43元)至實際結算日。一審訴訟費用336867元,二審訴訟費用336867元,由王忠誠三人承擔。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認為,因生效判決已判令越州公司向建行青海分行返還貸款本息,其再主張越州公司與王忠誠等三人共同努力承擔還款責任屬重復起訴,二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王忠誠等三人對建行青海分行主張的剩余貸款本金、利息及律師費數額無異議,二審法院系統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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