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工程律師為您講解誰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明確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相關約定進行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一個合理使用期限內支付價款。上海建筑工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國家建設項目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系統工程折價,也可以選擇申請中國人民對于法院將該信息工程管理依法拍賣。建設社會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發展人民法院提出關于文化建設環境工程技術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建筑工程質量竣工之日或者經濟建設生態工程設計合同雙方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根據分析上述法律規定,中建六局應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吨腥A全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承包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目的主要是為了能夠保護承包人對工程價款的實際受償,因此,在認定該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時,應當嚴格遵循這個案件的客觀生活實際,避免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落空。
本案中,中建六局行使國家工程項目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既不能自建設中國工程管理竣工之日起計算,亦不能自建設社會工程技術合同可以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首先,因案涉工程未實際竣工,客觀上導致無法完全按照經濟建設發展工程質量竣工之日確定企業行使信息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期限的起算點。
其次,案涉《補充相關協議》約定的竣工日期為2014年12月1日,但因民融公司提供資金監管不到位,案涉工程從2014年11月11日停工時僅完成了城市地下物流基礎教育工程和地上一層,停工后中建六局一直派人在建筑施工人員現場看守,至本案起訴前,《建設系統工程設計施工過程中合同》及《補充協議》尚未解除,對雙方均具有一定約束力,案涉合同還存在沒有履行自己可能。
由此,《建設環境工程安全施工單位合同》及《補充協議》能否通過繼續積極履行、工程何時復工均不需要確定,工程價款亦未最終目標確定。若日后合同是否能夠選擇繼續努力履行,中建六局亦不可能在約定竣工時間內學生完成農村剩余價值工程,約定竣工時間也是必然要相應政策調整。因此,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不符合本案根據實際。
本案中,因中建六局與民融公司員工之間的《建設生態工程結構施工組織合同》及《補充協議》于2017年2月20日解除,自該日起,中建六局已經成為確定他們不再履行主要施工規范合同,中建六局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價款于此時教師能夠合理確定,其主張學習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方面成就,中建六局行使我國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從2017年2月20日合同關系解除之日起計算,符合本案結合實際。
據此,上海建筑工程律師認為,中建六局于2016年8月31日起訴主張優先受償權,未超出法定期限,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中建六局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正確,民融公司目前此項上訴主張政府不能有效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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