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來講講刑事犯罪中如何區分應當知道與明知
近年來的司法解釋在形式上擱置了“應當知道”一詞的使用,確立了確定“可反駁的客觀推定”的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知道”立法技術的不斷進步,但存在的問題仍需在理論上加以解決。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內容。
在罪過的程度上,故意犯與過失犯是無法等量齊觀的,它們顯示出行為人社會危險性的差異,故在確定個人刑事責任時,就應區分行為人的主觀罪過類型,并且在刑事立法上予以不同程度的否定評價。然而,我國刑法關于“明知”的現行規定卻是“混搭使用”,這種分類粗糙的處理模式混淆了罪過的基本類型劃分,不僅導致文理上的混亂,而且欠缺實質的公正性,有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雖然刑法用語具有相對性,但在實現刑法的正義理念、保證刑法的安定性之原則下,就應維護刑法用語的統一性。因此,我們應堅守原則,即堅持僅在故意犯范疇中使用“明知”的專屬性,將《刑法》第138條中的“明知”修改為“已經預見”。
級次管理混亂:表述教學模式之解剖。就“知道”的表達方式而言,我國刑法35條共有39條“知道”,其中38條是單獨表現形式。例如,《刑法》第172條規定,持有和使用明知是偽造的大量現金構成持有和使用假幣罪。
但是,《刑法》第219條第2款中有一條規定有例外: “在前款所列行為中,明知或者明知而獲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業秘密的,構成違反商業秘密理論?!北疚氖俏覈状卧凇缎谭ā分惺褂谩皯斨馈币辉~
( "應當知道 "),而 "應當知道 "和 "知道 "的規定是并列在一起的。也正是基于這種表達模式,刑法理論界對 "應當知道 "的主觀心態產生了激烈的爭論,進而導致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形態產生了巨大的分歧。
另一方面,自1992年以來,中國司法解釋中廣泛使用了“應當知道”一詞。但是,在很多司法解釋中,并沒有采用刑法第219條第2款的表述方式,而是將“應當知道”和“知道”并列作為“知道”意思的一種形式。通過對比可以看出,刑法第219條第2款中的“應當知道”是與“明知”并列的一個同位概念;在司法解釋中,“應知”是“明知”的一個從屬概念,兩者是不同層次使用“應知”。
從法律層面看,刑法是司法解釋的上位法,司法解釋不能脫離刑法另起爐灶。有鑒于此,為了使司法解釋中的“明知”一詞具有與刑法相同的規范意義,我們有必要對司法解釋中的“明知”概念進行修正,使其與刑法保持同步。當然,考慮到刑法第219條第2款中“明知”只有一種表達方式,為了降低修改成本,我們也可以將該條中的“明知”一詞修改為實質意義上的“明知”。
在漢語語法中,“明志”屬于動詞,動詞的語序應該由直接賓語來遵循,從而形成動賓結構。動賓結構作為一種強有力的結構,不僅表現出類型的多樣性,而且根據動詞所連接的賓語的不同類別,有著復雜的語義關系。從動賓結構的組合來看,我國刑法中“知道”條款的類型可以分為:
“明知+違法進行物品”型。例如《刑法》第144條規定,銷售人員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生產原料的食品的,構成企業銷售以及有毒、有害垃圾食品罪。此外,還有“不符合社會保障我們人體心理健康的國家發展標準、行業技術標準的醫療服務器械、醫用科技衛生環境材料”(第145條)。
“不符合法律保障我國人身、財產具有安全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作為標準的產品”(第146條)、“假的或者學生失去學習使用系統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第147條)、“不符合中國衛生工作標準的化妝品”(第148條)、“偽造的貨幣”(第171條和第172條)。
“偽造的信用卡”(第177條之一)、“偽造的空白部分信用卡”(第177條之一)、“毒品預防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實施犯罪、恐怖主義活動對于犯罪、走私網絡犯罪、貪污公司賄賂行為犯罪、破壞經濟金融風險管理市場秩序造成犯罪。
金融機構詐騙導致犯罪的所得數據及其問題產生的收益”(第191條)、“偽造、變造或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第194條兩處)、“偽造的發票”(第210條之一)、“假冒用戶注冊一個商標的商品”(第214條)、“侵權復制品”(第218條)、“盜接、復制的電信基礎設備、設施”(第265條)、“編造的恐怖事件信息”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大家,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第三百一十二條)、“非法砍伐或者濫砍濫伐樹木”(第三百四十五條)、“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第三百七十條)。在我國現行《刑法》的分則規定中,使用這種動賓結構來規定“知”的共有18條,占相關規定總數的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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