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律師_為什么家屬承諾打動不了檢察官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都會出現當事人或家屬對檢察官承諾的情況。,所以想說說“承諾”對于刑事訴訟是否有影響,如果有,“承諾”一事又是如何影響刑事訴訟的。
首先,我們需要關注的是,什么樣的情況下,當事人或家屬才會給檢察官作出承諾?
當事人或家屬之所以要作承諾,是因為很多事現在沒辦法做到,這是一個大前提。
而作承諾的目的是讓檢察官知道“雖然因為客觀原因現在沒辦法做到,但我將來會做”,以求取得檢察官的理解,在量刑方面予以考慮,對當事人從寬處罰。
那么,站在檢察官的立場,他們是如何對承諾作出判斷的,也就很好推斷以及理解了。
譬如,當事人或家屬所作出的承諾是否當事人本人的義務?如果是其本來就應該盡的義務,還拿來討價還價,只會讓人覺得雞賊。典型如“如蒙取保,會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等等。
譬如,當事人或家屬作出的承諾是否基于客觀原因現在沒辦法做到的?如果不是因為客觀原因沒辦法做到的,那么現在就可以做,為什么要承諾?是不是在驢我?
譬如,當事人或家屬有沒有為他/她的承諾作出一些先行的行為,是否已經表示了一些誠意。譬如承諾全部退贓退賠的,至少先退賠一部分,且擬定退賠的計劃;承諾認罪認罰的,在偵查階段做筆錄的時候記錄下來,等等。
某個案件,當事人在案件移送檢察院時去做筆錄,和檢察官做了很多保證,回來之后和我說,檢察官說了一句:“每個犯罪嫌疑人都是這樣說的啦,那你認罪認罰嗎?”
這讓我回想起自己見過的很多保證,我想,可能承諾和求情一樣,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沒用的,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有用。
譬如已經認罪認罰,預備退贓退賠以及進行刑事和解;又譬如已經完成刑事和解和退贓退賠,預備認罪認罰,等等等等。
只有在檢察官已經看到當事人的“誠意”的時候,他/她才會考慮當事人的承諾是否具備真實性,其余情況下,當事人的承諾都會被檢察官忽略。
以上為“承諾”一事在刑事訴訟中的基礎表現以及檢察官對于當事人“承諾”的基本態度,除上述情形之外,還存在一種特殊情況,也就是被害人保證。
目前,在刑事訴訟中,仍然有大量的案件存在被害人。但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對于案件走向的作用都是比較關鍵的。由于很多案件都是對熟人作案,所以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往往是相識的,這個時候如果被害人對當事人諒解,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可以減輕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但被害人對于刑事訴訟的影響,或許不僅于此。
如果被害人不是被動地表示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而是更加積極主動地向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要求撤案或者不起訴,那么對于當事人而言,其獲得進一步從寬處理的概率非常大。
因為即便公檢法都有基礎的“退賠不退罪”的理念,很多在案發后才發生的行為也和案件本身是否構成犯罪沒有很直接的關系,且被害人也不對案件具備決定權,但被害人的態度對于當事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這一方面仍然是非常關鍵的。
被害人對刑事案件的影響,更多地是影響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刑事責任也會反過來影響到定罪,完成隱性的“以刑制罪”。
作為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但凡是對于還沒有花費很多時間和心力去辦理的案件,不會有那種非要懲治當事人的感覺。
而此時,如果被害人非常積極主動地去要求撤案或者不起訴,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很可能也會想:“被害人都不急了,我還急,被害人都不想追究了,我還追究,好像沒有很大必要的樣子?”
在這一點上,無論是當事人的承諾還是家屬的承諾,都比不上被害人的“承諾”。這也是對于輕微刑事案件,律師一般建議家屬/當事人和被害人盡快達成刑事和解的原因
原創 林子淇 林子淇刑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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