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房時開發商能否要求業主預交物業費
上海房產合同糾紛律師:房屋的交付一般包括開發商的通知收房、房屋相關資料的出示與交付、購房者的質量驗收,簽署書面確認文件、領取房屋鑰匙等環節。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交房是房屋損毀、滅失風險劃分的標志,同時也是開發商承擔保修責任,購房者繳納物業費的時間點。
上海房產合同糾紛律師:實踐中,基于開發商與物業公司或存在關聯關系,開發商委托物業公司交房的情形較為常見,但物業公司交房時要求買受人預繳物業費用,方可領取鑰匙,上述交房規則是否合法?這也是本案糾紛的爭點所在。
購房人領取房屋鑰匙時是否應當先行支付物業費?一般而言,開發商基于其與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負有向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交付房屋的合同義務;但物業服務合同關系一般形成于業主方與物業公司之間。
上海房產合同糾紛律師:換言之,商品房銷售合同與物業服務合同系兩重法律關系,兩者無必然交集,如商品房銷售合同中對預繳物業費無特別約定,則買受人收房時無須先行繳納物業費。
開發商以此拒絕交房造成買受人遲延收房的,應由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此外,開發商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程序、期限進行交房。商品房預(銷)售合同中一般約定,開發商需在交房前的一定期限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上海房產合同糾紛律師:因此開發商按期交房,首先應當以書面形式及合同約定的送達方式向購房人告知,若開發商未完整履行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
買受人可相應延后或不收房。對于收房過程中,開發商要求先行支付銷售合同未涉及的物業費、先行簽署收房文件后驗房等,此類情形違反合同約定的交房程序,買受人有權拒絕,由此產生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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