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死后逃逸案
上海交通肇事律師根據以下案例淺談有關交通肇事的相關法律規定。
【案件回顧】
張、曲推動人力三輪車裝載樹枝與劉駕駛汽車相撞,造成自己的車輛損壞,曲受傷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劉駕駛事故車輛逃離事故現場。在公安機關電話聯系劉后,劉告訴自己在哪里,帶回公安機關調查。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劉違反交通管理規定,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和逃跑,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真實。足夠的,應當追究交通事故罪的刑事責任。被告劉對其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也沒有辯護。
上海交通肇事律師從以下幾點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被告劉的行為不應被視為肇事逃逸。雖然被告客觀地駕駛車輛離開現場,但沒有證據證明他離開現場是為了逃避法律調查;
2.被告人劉某有自首情節;
3.被告人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給予高額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無前科的。
經調查,事故發生時,被告劉誤以為自己撞到了樹枝,開車離開了事故現場。當證人證實發生事故時,他們都認為自己撞到了樹枝。同時,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的綜合分析意見證實:事故三輪車車廂內裝載的樹枝高度和寬度堵塞了三輪車前部的執行人。通過現場實驗,事故發生時,司機只看到撞到樹枝而沒有看到撞到人體的可能性。
根據證人的證詞。被告的供詞和對事故現場的綜合分析意見,被告劉駕車離開現場的行為與交通肇事逃逸不符,公訴意見不予受理。
上海交通肇事律師提出,被告劉的行為不應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辯護意見,也不應被認定為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庭經濟損失并獲得被害人家庭諒解的辯護意見,這與審判中發現的事實是一致的,應當采納;
律師提出了被告劉自首的辯護意見。經調查,被告劉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誤以為自己撞到了樹枝,第二天正常工作,并配合交警部門進行調查。他的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劉可以如實承認犯罪事實,積極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獲得受害人的理解,可以依法給予較輕的處罰。被告劉被判處緩刑,對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可以依法宣布緩刑。
【審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犯有交通事故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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