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遺產繼承律師:遺產繼承的若干問題探究
復審期間,四名原告沒有申請羅、焦、楊證人出庭作證。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遺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四名原告和被告稱,邢 × 在醫院口頭立下遺囑并接受治療直至死亡后,于1994年4月回家。在接受法院詢問后,第四原告和被告從1994年4月起直至死亡,均未向法院提交邢 × 的醫療記錄和其他醫療記錄。
本案再審過程中,王× 4在明知案件已再審的情況下,經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對他公告送達了開庭傳票。
但在法院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告期間,王× 4的皇后×5持王× 4的授權委托書到庭應訴,法院在開庭審理前對其訴訟資格進行了審查。
上述分析事實,有各方對于當事人進行陳述,公有企業住房市場買賣雙方合同、單位可以出售公有公共住房房價數據計算表、交款通知單、售房收據、證明、家庭教育情況研究證明、死亡時間醫學證明書、公證書、(2012)一中民終字第12830號民事判決書、(2011)海民初字第2341號民事訴訟案件庭審筆錄、以及結合本案再審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爭議的焦點是兩方面:一是西苑住宅是樓王共有財產還是邢的繼承,二是邢的口頭遺囑是否成立和生效。在這方面,法院聲明如下:
第一,西苑 X 樓的物業性質。
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該房屋編號為。西苑×是026單元以1997年房改成本價出售的公房。王× 7曾經是國家安全部的職工,1992年去世,所以1997年房改時不具備主體資格。
由于1997年國家安全部出售的房屋中包括了該單位職工的遺屬,且國家安全部出具的證明、交款通知書、房屋收條均寫為邢××,因此西苑×房屋的購買人應為邢××,屬于邢××的遺產。
第三人婁×雖以交款人為王×4且交款時間是夫妻之間關系發展存續企業期間我們主張王×4以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需要繳納了西苑×號房屋的購房款,但法院可以認為,由于邢×在交款時已83歲高齡且于交款通知單出具之當年中國死亡,在〇二六單位人員出具的交款通知單及收據上均列明收到邢×購房款。
婁×未向法院工作提供一些其他相關證據證明王×4曾用夫妻個人共同管理財產安全支付購房款的情況下,僅交款人寫明為“王×4”并不影響足以證明王×4用夫妻社會共同提高財產支付了西苑×號房屋的購房款,故法院對婁×的上述理論主張通過不予研究支持。
邢 × 1998年去世后,西苑 × 的房屋歸邢 × 所有并繼承。由于現有證據證明,在簽訂《公租房買賣合同》并辦理房產證時,邢某已死亡,王 × 4作為邢 × 的女兒,經邢 × 其他子女同意,王 × 4以自己的名義與206單元簽訂了《公租房買賣合同》。
并以王 × 4的名義登記了編號為西元 × 的房屋,上述簽字登記不得改變案件所涉財產的性質,即興 × 的遺產。因此,法院不支持第三方樓 × 的請求,即確認西苑 × 號房屋為王 × 4與樓 × 共有財產。原告和被告同意,西元 × 的房價為人民幣47,088.2元,包括Xing × 的財產以及Wang × 1、Wang × 2、Wang × 4、Wang × 8的財產。但4名原告和被告均主張上述4名子女對住房公積金投資糾紛有單獨請求權,本案無需解決,法院對此無異議。
第二,邢X口頭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按照目前我國國家繼承法第17條第5款之規定,遺囑行為人在社會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以及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語言或者通過錄音教學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以上就是廣州遺產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遺產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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