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的具體內容有哪些?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來講講
侮辱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情節嚴重。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具體內容包括:
?。ㄒ唬┮员┝蚱渌绞轿耆杷说男袨椤N耆枋侵赋u謗外,嚴重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一切行為。 一個簡單的粗魯行為并不是一種侮辱;只有當它意味著一種侮辱時,它才是一種侮辱。 侮辱的內容是不受限制的,它不僅可以針對他人的品格和素質,還可以針對他人生理、身體和身份的缺陷;侮辱的形式沒有限制,可以是言語侮辱、言語侮辱或暴力侮辱,只要行為足以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
損害他人名譽,構成侮辱行為。 所謂暴力侮辱,是指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損害他人的名譽或貶低他人的人格。 鑒于侮辱罪的法定刑相對較輕,故意傷害罪的法定刑相對較重,而且大多數暴力行為都會造成傷害,因此將“暴力”一詞用于侮辱罪。 僅限于使用強制力對他人造成輕傷,損害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暴力對他人造成輕傷的,按故意傷害處理)。 如傾倒糞便、給人涂墨水、強行剪發、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行為(如強迫別人學狗走路)、強行脫下婦女的衣服和褲子、在公開場合進行羞辱行為。
所謂其他方式,是指除暴力方式以外的侮辱自然的方式,如用言語侮辱受害者,即用惡毒、刻毒的言語嘲弄和侮辱受害者。 通過“大字海報”、“小字海報”、圖畫、漫畫、書信、期刊或其他方式,口頭傳播受害人的生活隱私、身體缺陷等,或侮辱性言語,揭露他人隱私,詆毀他人人格。
破壞他人的名譽,或侮辱身體,也就是說,反映自己侮辱他人的某種行為,如向活著的人獻祭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公開侮辱他人或者在出版物上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以侮辱、誹謗罪定罪處罰?!?
(二)侮辱必須公開進行。正如一些書籍所指出的: “聲譽有三層含義: 一是外部聲譽(社會聲譽) ,指的是社會對人的價值的評價; 二是內部聲譽,指的是客觀存在的人的內在價值; 三是主觀聲譽(聲譽感) ,指的是自己的價值觀和對自己的感情。名譽作為侮辱、誹謗罪的法益,應限于外部名譽,可分為原始應有評價(規范性名譽)和現實的普遍評價(事實性名譽)。正因為侮辱罪只是侵犯他人的外部名譽,所以要求侮辱行為公開進行是必要的。
所謂明目張膽,不是暗中損害他人的名譽,貶低他人的人格,也就是說,侮辱是當著一個不明人物的面,即當著第三方甚至一大群人的面侮辱他人,或者采用許多人都能聽到或看到的方法,如第三方或一大群人打電話,損害他人的名譽,貶低他人的人格,至于受害人是否在現場,或者他是否能夠知道這并不影響侮辱罪的定罪。
如果行為人在第三方不知情或第三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侮辱受害人,即使受害人本人知情,也不能視為侮辱罪。例如,行為人在沒有任何第三方在場的情況下,當面對受害人時的辱罵,雖然是一般意義上的侮辱,但不能構成犯罪意義上的侮辱。
(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侮辱手段惡劣(如將糞便放入被害人口中,強迫被害人與尸體接吻、手淫等淫穢行為),動機卑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如侮辱執行公務人員甚至外賓),或者多次實施侮辱行為,或者造成嚴重后果(如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如果公然侮辱的行為不夠嚴重,就不能認定為犯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公開侮辱他人或者在出版物上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以侮辱、誹謗罪定罪處罰。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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