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中有哪些常見的問題?廣州暴力犯罪律師為您盤點
兩罪有相似之處,即兩者都是主觀過失心態,在這種心態的支配下,兩者都有一定的人身傷亡后果。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暴力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客觀方面是嚴重傷害他人健康的結果,不包括造成他人死亡,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觀方面是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因此,一般可以從客觀方面區分兩罪。
但在司法實踐中,兩罪之間仍存在模糊的界限,即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導致他人重傷,但經搶救無效死亡,進而重傷結果與死亡結果相銜接。
是過失致人重傷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在司法實踐中,有人將這種形式的犯罪界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致人死亡),認為過失致人重傷的案件,但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案件,應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致人死亡)。
這種做法其實是一種機械論的做法,套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模式,不僅于法無據,也不符合犯罪構成原則。從本質上講,過失致人死亡是過失致人死亡,但本案中,行為人對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存在過失。過失致人重傷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于過失最終結果是重傷還是死亡。“過失致人重傷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直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適用故意傷害罪的模式界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因此,過失致人重傷罪界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處理。當然,這里所說的致人死亡的最終結果,是指過失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鏈沒有被打斷的時候。如果過失行為造成他人重傷,但在搶救過程中,醫生的致命錯誤導致被害人死亡,由于原因果關系被醫生的過失行為所阻斷,此時不能僅依據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認定行為人過失致人死亡罪,而仍應認定為因果關系中斷前的過失致人重傷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是負有執行判決、裁定的法律義務的人,但其他任何人與負有執行判決、裁定的法律義務的人串通。 妨礙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構成犯罪的,以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處罰。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解釋,被執行人、擔保人或者協助執行義務的人,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串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阻撓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同謀者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國家機關部門對搞保護主義和地方主義的解釋,利用職權嚴重干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的特殊規定。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這里所說的致人死亡的最終結果,是指過失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鏈沒有被打斷的時候。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暴力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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