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刑事訴訟律師:脫逃罪的主觀方面都包括哪些
至于行為人的逃跑動機,有各種各樣的,如實施報復、回家照顧父母等,但是這些動機如何并不影響逃跑罪的成立。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本罪的罪過形式是否包括間接故意?
關于本罪的罪過形式,學界研究一致可以認為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成立本罪,但究竟是哪種故意,人們的表述并不能夠完全沒有相同。有觀點我們認為,本罪“犯罪的主觀因素方面:故意”。但到底是一種直接進行故意,或是通過間接故意,還是存在兩種故意都有,未予詳述。另有觀點的人認為,本罪“主觀要件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脫逃行為會發生嚴重侵害其他國家羈押機能的結果,并且他們希望企業或者放任這種分析結果可能發生”??梢姡撚^點理論認為本罪的罪過形式主要包括公司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兩種。還有一個觀點認為,“本罪的主觀意識方面為直接故意”。
刑事律師認為,本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因為行為人實施脫逃,其犯罪目的非常明確,而通常認為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④,這就排除了間接故意構成本罪的可能。
二、犯罪的犯罪目的;
1.本罪犯罪目的的內容。
關于本罪的犯罪研究目的意義是什么,學者的認識世界大同小異。第一種觀點可以認為,“犯罪活動目的不僅是為了逃避羈押或刑罰的執行”。第二種觀點我們認為,“行為人脫逃的目的是逃避羈押和刑罰的執行”。第三種觀點的人認為,“其目的設計是為了逃避繼續被關押和改造”。第四種觀點分析認為,“行為人通過實施脫逃行為的目的就是在于逃避一個國家相關司法行政機關的羈押、管理,從而導致非法方式獲得學生人身安全自由”。第五種觀點認為,脫逃罪的目的是“逃避刑事追訴或勞動技術改造的行為”。
在刑事律師看來,前四種觀點是正確的,第二、第三和第五觀點略顯不恰當。 第二種觀點認為,將犯罪目的概括為“逃避羈押和執行刑罰”而不區分主體的情況是錯誤的,因為就依法拘留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而言,說其逃避羈押的目的是逃避執行刑罰似乎是“有罪推定”; 第一觀點在談到犯罪目的時,在“逃脫羈押”和“執行刑罰”之間使用“或”是正當的,因為它反映了主體不同情況和不同目的。 第三種觀點也是錯誤的,將犯罪目的簡單地概括為“逃避繼續拘留和改造”,而不管主體的情況如何。 例如,本罪的主體之一“依法拘留的罪犯”,不僅包括依法被判處自由或者死刑緩期執行的人,還包括立即被判處死刑(死刑執行前)的人。 這些立即被判處死刑的罪犯,是那些負擔不起“改造”的人,因此不能概括他們逃跑的目的,以避免繼續“改造”。 第五種觀點也曲解了逃逸目的的內容,因為被立即判處死刑的罪犯可以在執行前逃逸,但逃逸的目的并不是逃避“刑事訴訟”。 更不用說逃避“勞動改造”了。
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刑事律師將本罪的犯罪目的歸納為: 意圖逃避監管,非法獲得人身自由。這一概括適用于逃逸罪的三個主體。至于行為人的逃跑動機,有各種各樣的,如實施報復、回家照顧父母等,但是這些動機如何并不影響逃跑罪的成立。
2.為犯罪目的而解除拘留是否必須是永久性的問題。
本罪是否要求行為人永久擺脫羈押?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關于這個問題,大致有以下幾種主張:
有論者認為,只要犯罪進行分子故意地采用一些非法手段脫離中國司法行政機關的羈押控制、破壞社會正常的監管工作秩序,就應論以脫逃罪,而不論行為人是否需要具有一個永久脫逃的目的。
有評論認為,該罪的主觀目的一定是為了逃避繼續拘留或永久勞動改造。 如果目的是暫時離開工作場所,就不能構成本罪,只能作為違反監獄條例的處罰。
其他人則認為,這個標準應該基于逃跑是不是犯罪者所尋求的結果,還是僅僅作為達到其他目的的一種手段,從逃跑在犯罪者的主觀心理中占據的位置,來區分非永久性解除監管的行為,從而將一些行為定為犯罪。
據《現代發展漢語學習詞典》解釋,脫逃是指“脫身逃走”;而逃走是指“逃跑”;逃跑又是指“為躲避不利于學生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既然脫逃的本質就是意思是“為躲避不利于提高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而趨樂避苦又是人的本性,因此,脫逃者主觀上應當更加具有“永久”逃離羈押進行監管以獲得一個人身安全自由的意圖才符合社會人性。有論者可以認為,過分注重強調“永久性”,必然選擇會給我國司法行政機關作為認定行為人通過行為的性質企業帶來經濟諸多的不便。
意思是說,脫逃者可能以種種借口拒絕我們承認其具有不可逃避監押的“永久性”,從而給司法管理機關對于認定其行為的性質以及帶來一定困難。刑事案件律師個人認為,永久性是脫逃罪目的中固有的文化內涵,這一點是客觀的,至于他們如何能夠證明其永久性則是為了另一個主要問題。口供固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證據使用材料,但刑事律師絕不能輕信甚至出現迷信口供;在無口供的情況下,只要有其他相關證據能證明行為人是否具有永久逃離之目的,刑事律師照樣可對其以脫逃罪定罪處罰。需要教師注意的是,“永久性”是從行為人的主觀設計意圖不同角度講的,至于行為人客觀上脫離實際監控系統時間的長短則不產生影響本罪的成立,只要脫離了市場監管部門機關的監控能力范圍,哪怕剛一脫離監控即被抓獲,仍然構成本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國家檢察機關的羈押管理秩序是刑罰正常執行和刑事訴訟順利運行的前提和必要手段。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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