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員工簽訂不正當的法律文件有哪些后果?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規定或者侵犯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勞動合同應當終止。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公司無正當理由克扣員工工資,甚至經常出現以威脅或者暴力的方式強迫員工簽訂不正當的法律文件或在其他方面歧視員工。員工往往認為是公司管理不善導致公司對員工如此不公平;另一方是害怕賠償問題導致職工維權無門而選擇自認倒霉。
還有不少員工發現了公司這種隨意克扣員工工資行為后選擇報警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權無門而選擇自認倒霉——公司則以工資無正當理由克扣員工工資并解除了用工合同。由于法律對員工的利益進行了保護,公司所遭受到的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在法律上將無法得到保護。所以員工們必須提高法律意識,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法律上有哪些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窗凑談趧雍贤s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ǘ┪醇皶r足額支付金錢的;
?。ㄈ┡毠ぴ谠衅?、產期、哺乳期內的待遇違反法律規定的。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地方關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關于訂立協議約定條件或者程序有關事項的法律法規規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法定要件:
?。ㄒ唬┙獬罁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因違反本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致使勞動者不能依法享受福利待遇或者勞動保護,造成了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二)解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程序違法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終止的。
以上便是我們多年辦案經驗的一些總結,拋磚引玉,另有諸多缺乏,等待大家配合探究與交換。但值得再三總結的是,無論哪種案件,律師就是要抓住一切細節,為當事人依法爭取最大的權益,因為細節決定結果,細節決定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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