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講一個貸款買房離婚后辦證的難點案例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最近接到粉絲提問,說自己之前在外地,和前妻一起貸款買了套期房,后來離婚了。自己是主貸人,一直是自己的卡在還貸。離婚的時候,是通過協議離婚的,約定了財產怎么分割。房子歸自己,自己給前妻多少金額,已經履行完畢,沒有爭議了。
最近期房完工了,要辦產證了,自己要辦自己一個人的產證,沒有前妻的份額。然而辦不下來。地產交易中心說要銀行不同意。銀行表示,當時合同是夫妻兩個人一起簽的。房屋要買賣、贈與、轉按揭,都要銀行同意。
至于究竟是要追索房貸到兩個人個人的全部財產,還是說追索房貸只追索到房屋賣掉的價款。我沒看到合同,我拍腦門估計是第一種,銀行是靠放貸賺利息的,欠了的錢肯定要還啊。
房子其實還是在的,不管產證寫一個人還是兩個人,房屋拿來賣掉,給銀行抵債的金額是不變的。
區別只是在于,前妻如果名字不寫上房產證了,是否還影響那個承擔債務的條款?
銀行工作人員估計也不怎么明白這些法律問題,反正體制僵化,不給你辦。
這種問題解決方法,要么跟銀行據理力爭,告訴銀行自己離婚都處理分割好了,拿出自己的資產證據,證明自己有足夠的還債能力。跟前妻沒關,自己該還的房貸,一個人完全可以還上打銀保監會投訴電話,去總行繼續戰斗。
看看前妻那邊還肯出面嗎,作出個同意不在產證上加名的聲明。然后研究下那個債務承擔條款,到底要怎么解決。
要么就是找親戚朋友,或者找哪里先去借一筆錢,或者看看有沒其他銀行想接盤這筆貸款的,或者找個擔保公司。
先找別處借了錢,把欠第一家銀行的房貸,一次性全部還光。還光了,第一家銀行就不管了,沒事了。然后辦產證,產證辦完了,重新去拿房子抵押貸款,新借到的錢把之前找誰墊付的錢還了。以上內容轉載自上海房產糾紛律師季宏偉朋友圈,歡迎大家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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