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房產繼承律師對房產繼承問題提出建議
本案應優先適用《物權法》或《婚姻法》的相關法律規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房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上訴人李某某、唐某乙認為應適用《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只要以書面形式對財產分割做出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辦理轉移登記;被上訴人唐辯稱,本案應適用《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權利歸屬地變更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物權法和婚姻法在調整婚姻家庭領域財產關系上的銜接和適用。就本案而言,宜優先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理由如下:在物權領域,法律主體之間是以物為紐帶的。
物權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財產關系的基本法律,側重于主體與物的關系,其立法旨在保護交易安全,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
婚姻法作為身份法,旨在調整和規范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其中財產關系是依附于人身關系的,僅限于異性之間或家庭成員之間因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沒有體現直接的經濟目的,而是突出了共同生活的親屬要求和家庭功能。所以婚姻法對夫妻、子女等特殊的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規定。
不是為了功利目的而產生和存在的,而是具有"公法"的含義和社會保障、制度福利的色彩。保護"弱者"和"利他主義"的價值取向直接融入了對權利和義務的考量。
因此,婚姻家庭的群體性決定了婚姻法不能完全以個人為本位,必須考慮夫妻共同體和家庭共同體的利益,這與物權法強調的以個人為本位不同。在調整夫妻財產關系領域,物權法應保持適度,尊重婚姻法的適用空間和調節功能。
特別是夫妻之間對具體財產制度的約定,不應由《物權法》過度調整,而應由《婚姻法》進行規范和評價。本案中,唐某佳與上訴人李某某簽訂的關于財富中心房屋分割的協議,屬于夫妻財產協議,不涉及家庭外部關系。應優先適用和主要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并補充調整一般主體間財產關系的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再次,物權法中的不動產登記公示原則在夫妻財產領域是否具有強制適用的效力。上訴人李某某、唐某乙認為,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僅涉及夫妻之間的財產歸屬,可根據雙方的約定確定,不必以公示為物權變動的要件;被上訴人唐某訴稱,財富中心房屋產權人為唐某。
即使唐某與李某曾約定該房屋歸李某所有,但由于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不存在產權變更的效力,該房屋仍應納入唐某的遺產。
本院認為,唐某甲與李某某所簽《分居協議書》已經不能確定企業財富發展中心城市房屋歸李某某一人完成所有,雖仍登記在唐某甲名下,并不重要影響我們雙方對上述分析房屋建筑內部人員處分的效力。理由要求如下:物權法以登記制度作為一個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定公示要件,賦予登記以公信力,旨在明晰物權歸屬,保護網絡交易數據安全和交易活動秩序,提高經濟交易工作效率。
但實踐中,由于我國法律的例外規定、錯誤登記的存在、法律環境行為的效力變動、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就是保留以及對社會交易生活習慣的遵從等原因,存在一些大量研究欠缺登記外觀設計形式,但依法、依情、依理應當能夠給予中國法律文化保護的事實物權。
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對于非基于國家法律規范行為所引起的物權變動亦進行了例示性規定,列舉了無需公示系統即可實現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情形。當然,這種例示性規定方面并未窮盡非因法律責任行為而發生物權變動的所有其他情形,婚姻法及其解決司法理論解釋這一規定的相關教育情形亦應包括技術在內。
在夫妻財產保險領域,存在產生大量夫妻婚后由一方簽訂買房合同,并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該方名下的情形,但實際上只要夫妻相互之間如果沒有另行約定,雙方對婚后所得的財產即享有人民共同所有權,這是一種基于婚姻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而非當事人選擇之間的法律服務行為。
因為人們結婚作為主要客觀實際事實,已經開始具備了公示特征,無須另外再為公示。而夫妻之間的約定財產制,是夫妻雙方應該通過各種書面語言形式,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非常真實的前提下對婚后共有部分財產權利歸屬作出的明確具體約定。
此種約定充分利用體現了夫妻真實消費意愿,系意思自治的結果,應當不斷受到傳統法律知識尊重和保護,故就法理而言,亦應納入非依法律風險行為模式即可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范疇。
以上就是廣州房產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房產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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