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抓賭墜崖身亡可以認為警方有過錯嗎?
7月2日下午4點過,陜西延川縣文安驛鎮王家河村,50歲魏小院在逃避警方抓賭時墜崖身亡。墜落當下他并沒有死,曾撥打朋友的電話求救;3小時后,他被警方救起,送醫不治身亡。魏某家屬表示,“我爸賭博是違法的,但是錯不至死吧?”
找上海律師咨詢:評論本案前,有必要參考類似案件。
2017年9月13日凌晨1時,三亞市崖州分局組織警務人員對某商務酒店內販毒嫌疑人進行抓捕。在抓捕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陳某為逃避抓捕,從三樓外平臺墜落到樓底地面身亡。
死者家屬申請國家賠償,警方決定不予賠償,家屬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人民警察采取口頭制止的強制手段,該手段符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規定。由于死者陳某未聽從公安民警的口頭制止,而是為了逃避處置,自行穿過陽臺北側窗戶外防盜網,導致其從三樓外平臺墜落到樓底地面,造成顱腦損傷后當場死亡。
因人民警察采取口頭制止的強制手段與陳某的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其死亡后果系其自己的行為所致,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做出決定的依據是本案人民警察采取口頭制止強制手段符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定,這符合坐在辦公室審理案件的作風。筆者瀏覽一遍《規程》后認為,公安部制定該規程的目的是規范公安機關抓捕過程,防止出現不必要的傷害,但抓捕過程不是紙上談兵,特別是社會復雜什么樣的人都有,如若照本宣科的按照該《規程》約束公安民警辦案,反而束手束腳,甚至會對民警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上海律師咨詢:在認定公安民警處置方式是否有過錯時,除了客觀事實外,還得參照辦理正當防衛案件的思考模式,站在公安民警主觀角度考慮,不能要求公安民警做圣人,邊回憶《規程》相應情形處理規定邊思考下一步舉動。
稍作對比,陜西的案件的案件就很容易判斷了。《規程》規定,現場處置過程中出現人員傷亡的,公安民警應當按照本規程第七章的規定報告情況,并及時采取適當措施救治受傷人員,保護現場。
公安機關有及時救治傷員的義務,前提是明確知曉有人員受傷——本案死者家屬對“警方當時沒有發現有人墜崖”的說法提出質疑,認定公安機關只顧著抓捕犯人,沒有第一時間選擇救人。就本案而言,從事發現場地圖看,即便有警員明知魏某墜下山崖,警員的主觀心態也只可能是兩種,一是 “跑了一個”;二是這么高跳下去,肯定死了,這還不死?不應苛責警員查看“尸體”狀況。
明知有人員受傷情況下,抓捕優先還是救人優先?《規程》沒有明確規定,法無明文規定辦案人員即可自由掌握,不管做何選擇都不違反法律規定——推測《規程》制定過程中有過類似考慮,但不管如何規定實踐中都會引發爭議,故而選擇不予規定。
找上海律師咨詢:雖《規程》無明確規定,但從《規程》其他規定以及實踐操作,基本可得出抓捕與救人先后順序:抓人——抓捕結束后現場救治傷員——將未受傷人員送往派出所/公安局;將傷員送往醫院。
【原創】法律案例解讀 藍衣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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