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問題該怎么處理?上海買賣合同律師告訴你
法院亦裁定,巴索公司分別于二○○七年十月十三日、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及二○○八年一月四日與恒大及 Chuangyou 簽訂三份銷售合約。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買賣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合約內容包括恒大箱包廠提供合約內的產品,以及上述三份合約內所有分包合約下的產品生產任務予創友箱包廠。2008年4月10日,東陽公司接受了上述合同中非供應部分的義務和權利,并與巴索公司重新簽訂了銷售合同。從2007年10月到2008年,Busso 出口了13次救生墊。根據海關申報,布索在此期間共出口救生墊378172件,恒大箱包廠開具24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貨物257105件,金額2293231.60元,東陽公司開具12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貨物121067件,金額1057122.40元。布索向 Henda 箱包工廠支付了2296565.25美元。
法院認為,東陽公司與貝索公司以傳真方式簽訂買賣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簽約過程中,簽約方應對傳真合同中的細節負有一定的合理注意義務。現在東陽公司已經認可了買賣合同的真實性,不能否認買賣合同權利方的存在,買賣合同與補充條款相互一致。因此,東陽公司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否認該補充條款的真實存在,依據不足。
故本院同意一審判決,應認定補充條款真實、合法、有效,對東陽公司具有約束力。根據補充條款,東陽公司從2008年4月1日起承擔延期交貨的違約金。貝索公司違約金的計算看似在買賣合同之前,但實際上東陽公司因合同利益而繼承了前一合同主體的義務,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也符合法律規定,故本院予以確認。
東陽公司稱貨物已全部交付給巴索公司,但未提供提貨單或其他證據材料予以支持,僅提供了12張開具給巴索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八所公司提供了該公司2007年至2008年出口救生圈墊的總金額,以及能夠說明外人供貨數量和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付款憑證。上述出口總額扣除外人供貨數量后,剩余部分與東陽公司給八所公司開具的12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顯示的救生圈墊數量完全一致,否定了東陽公司已供應146500個救生圈墊的事實主張。
當事人的主張必須有相應證據支持,否則不能采信,故我院對東陽公司主張其已供應全部貨物的主張不予采信。關于巴索公司代東陽公司支付的運費266464.61元,東陽公司在庭審中多次表示愿意承擔,已從貨款中扣除。
因此,承擔運費是東陽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確認。綜上,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申請上訴,維持保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32.63元,由上訴人東陽益漢行李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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