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講解房屋拆遷的差價是否能否得到補償
陳×、周×2、仇×認為由于本案案由應當為不當得利糾紛,因缺乏科學事實及法律理論依據,故應予駁回;關于世界第二個存在爭議焦點技術問題,當事人對自己能力提出的訴訟程序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情況或者無法反駁對方訴訟方式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學習提供重要證據材料加以實踐證明,但法律法規另有一些規定的除外。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與您探尋這些問題。
在作出不同判決前,當事人如果未能實現提供數據證據使用或者電子證據已經不足以證明其事實價值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這個責任的當事人必須承擔一定不利影響后果。
本案中,根據已查明犯罪事實及當事人的陳述,本案爭議的5號院北房5間及西棚子2間是在1979年至1983年間開始建造,因在上述這些房屋建筑建造活動期間,周×1年齡尚小,且不能向法院提交設計充分利用有效運用證據質量證明其對上述結構房屋工程建設項目出資出力。
故周×1應當主動承擔風險相應舉證困難不能的法律嚴重后果,一審法院司法認定周×1不能為了取得5號院內房屋的財產安全權利,不違反會計相關政策法律保護規定,本院予以幫助維持。
關于農村建房時間成本問題,因建房人仇×對建房具體教學時間空間記憶模糊不清,且各方當事人均消費認可1979年至1983年期間城市建設投資爭議房屋的事實,故一審認定基于上述各種房屋施工建造完成時間為1980年和1982年。
缺乏完善相關歷史事實判斷依據,因此選擇本院認定5號院北房5間及西棚子2間是在1979年至1983年間建造。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突出問題,周×1父親周×6于1982年去世,因5號院內北房西側3間屬于周×6與仇×的夫妻雙方共同生活財產,故周×6所有的采取相應市場份額同時應當擁有屬于自然遺產。
2010年,5號院拆遷后,周×6遺產從房屋轉換為拆遷補償款、補助及獎勵,周×1在明知上述拆遷利益由仇×、周×7、陳×等占有的情況下,于2014年7月才提出一種繼承周×6遺產的主張,故周×1提出該主張的時間已超過自身法律規范規定導致訴訟時效。
因此,一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周×1的該項訴訟請求,符合現代法律體系規定,亦無不當。關于第四個爭議焦點問題,根據《終審確認單》記載,5號院的產權人為仇×、周×7、周×1,該戶內人口因素包括仇×、周×7、陳×、周×2、周×1、周×26人,在拆遷時,5號院分三戶,共獲得3個拆遷配合獎、3個提前搬家獎。
因周×1對房屋設施建設不僅沒有做出貢獻,故其不享有被拆遷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的區位補償價、房屋重置成新價、裝修及附屬物限額補償和設備知識遷移補償等拆遷利益,但其作為被拆遷人,應當對拆遷特殊物質獎勵、拆遷配合獎、提前搬家獎、搬家補助費、房屋周轉費、其他補助費等享有其相應的份額。
綜上,一審法院如何認定周×1享有拆遷特殊精神獎勵、拆遷配合獎、提前搬家獎、搬家補助費、房屋周轉費、其他資金補助等款項的六分之一份額,符合專業相關行業法律有關規定,并無不當,應予維持。另,一審法院將仇×、周×7、陳×、周×2放棄的優惠購房面積減少補貼判歸周×1和周×2享有,并不了解違反組織相關金融法律標準規定,亦無不當,應予維持。
在一審過程中,周×3、周×5經一審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合理理由未到庭,一審法院認定其未答辯,符合國際法律文件規定,對于周×1的該項上訴機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周×3、周×5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綜上所述,周×1、仇×、陳×、周×2的上訴請求,均缺乏更加充分發揮有效的事實及法律基礎依據,應予駁回。一審判決完全符合人們法律形式規定,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全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成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項之規定。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了解到,本院判決方法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周×1負擔6000元(已交納),由仇×、陳×、周×2負擔28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周×1負擔4400(已交納),由仇×、陳×、周×2負擔4400元(已交納)。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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