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遺產繼承律師講解房屋繼承時需要提交的登記材料
本院依職權調取了黃2013年辦理涉案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時提交的材料:公證書、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聲明書、死亡公證書、贈與聲明書、婚姻登記材料、稅收轉移專用完稅證明、XX市房產銷售(轉讓)完稅證明、XX省契稅減免申請審批表。深圳遺產繼承律師來為您講解相關問題。
本院進行組織相關當事人之間進行了研究證據信息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下列證據,本院予以分析確認問題并在卷佐證:房地產權證、《死亡醫學證明書》《不動產登記可以證明》、黃X坤的護照。
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法院認為:
1.遺贈、承兌聲明、證明、周某證人、焦賢見證人并簽字確認。以上證據是否加蓋XX智信律師事務所印章不影響證人的法律效力。此外,黃光裕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推翻證據,通過了集體證據。黃某認為,上述證據存在瑕疵,未加蓋XX智信律師事務所印章,無法律依據,不予受理。
2.XX市殯儀館出具并加蓋公章的收據,采用喪葬費收據、費用自列表和住院費用日報表。黃光裕沒有提供相反證據推翻上述證據,黃光裕去世后為其處理相應事實后予以確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3.由黃旭坤簽署的《XX智信律師事務所詢問筆錄》以《禮品函》、《禮品接受說明書》和《證書》確認并確認,黃志信未提供推翻上述證據的相反證據。這組證據應予采納。
4.婚姻登記資料應與本所從XX房地產登記中心取得的資料一致,并予以采納。
5.“死亡證明(外文)”未經公證翻譯不得使用。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5年黃旭坤從美國返回中國居住后,麥和他的母親照顧他的生活,共同居住在 XX 市 × × 城 × × 新村 × × 房子。
2006年10月13日,黃旭坤當著周和焦西洋的面,委托周辦理了一份遺贈手冊,上面寫著黃旭坤于2005年回國安享晚年,在生命得到 MAI 的照顧之后,麥也愿意照顧自己的生命直到生命的盡頭,并負責處理黃旭坤的葬禮。
現在,黃旭坤決定把他在大陸的所有個人財產留給 Maimou。如果他有債務,他會先用上述財產還清,剩下的留給 Maimou。邁克爾的遺產包括: 1。XX 市 × × 城 × 新村 × × 房屋屬于黃旭坤的財產權份額(房屋最初由黃旭坤和他的兒子黃某購買,由黃旭坤和黃某共同擁有)和房屋內的所有物品。
黃旭坤生前留下的銀行存款、現金、金銀首飾。同日,麥先生在周先生及焦先生見證下,于二○○六年十月十三日作出接受遺贈的聲明。受遺贈人黃先生在“遺贈書”中表示,他會將遺贈予麥先生,我愿意接受黃先生的遺贈,并承擔照顧黃先生晚年及處理他死后事務的責任。
后來,深圳遺產繼承律師了解到,周和焦出具了一份證明,說明2006年10月13日,黃和麥分別在周和焦面前簽署了遺贈和接受聲明。經審查,他們的身份和簽名得到核實。黃旭坤于二○○八年五月四日死亡后,麥先生須對他的死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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